2017年吉林大学数学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基础考研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答案】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指为保全住宅贷款定期付款销售等分期偿还债权,由贷款提供机构或信用保证机构作为投保人(受益人),以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众多分期付款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同保险人签订的一种团体保险合同。
通常,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合同以未清偿的债务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在债务清偿前,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预定的高度残障状态致使其收人中断,由保险人给付相当于未清偿债务额的金额给受益人。因此,从原则上讲,团体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将随债务的分期偿还而逐步递减。
2. 保险经营效益
【答案】保险企业经营效益是指以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最大的有效成果。从微观的角度看,保险经营效益的实质,就是保险企业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量与被社会所承认的必要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具体而言,保险经营效益就是经营成本与收益之问的比例关系。如果保险收益大于保险经营成本,就有保险经营效益:反之,则无保险经营效益。
3. 普通医疗保险
【答案】普通医疗保险给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这种保险的保费陈本较低,比较适合于一般社会公众。由于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的支出控制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这种保单一般具有免赔额和比例给付规定。保险人支付免赔额以上部分的一定百分比(比如80%),保险费用则每年规定一次。每次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不再负保险责任。
4. 保证
【答案】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保证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②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5. 终身寿险
【答案】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
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有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终身负责,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义务。终身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为退保金)。终身保险按照交费方式可分为:①普通终身保险,即保险费终身分期交付。②限期交费终身保险,即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交付,期满后不再交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交纳期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交费到某一特定年龄。③交终身保险,即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也可以认为是限期交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
二、简答题
6. 简述财产保险所承保的火灾责任及其构成的条件。
【答案】火灾是财产保险各条款中普遍承保的最基本的风险,财产保险所承保的火灾责任范围包括意外失火、物资自燃、他人纵火、因救火所致保险财产损失以及邻处火灾波及的保险财产。构成火灾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这是财产保险中火灾责任成立最基本的条件,即我们常说的要有明火。燃烧是一种剧烈的氧化反应过程,与此对应是缓慢氧化和爆炸。无论是缓慢氧化、燃烧还是爆炸,都属于氧化反应,它们所产生的结果可能是相同的,但是它们表现出的现象则是完全不同的。而保险中所说的火灾,必须要有燃烧的现象。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燃烧的发生,必须要有某种偶然、意外的因素的触发,是事先所不能预测和防备的。如果燃烧的结果是必然发生的,则不构成财产保险中的火灾。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7. 比较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答案】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分配基础
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责任分配基础; 而非比例再保险则以赔款为责任分配基础。
(2)保费
比例再保险完全按原保险费率计收,与再保险业务占原保险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分出保费量较大; 而非比例再保险则与原保费没有比例关系,以再保险分出人业务年度净保费为基础,单独约定费率,且分出保费相对较少,一般采用年初预付、年终调整的付费方法。
(3)赔款
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分出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摊回赔款,一般通过账户处理,按期结算; 而非比例再保险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负责赔付,且赔款多用现金在短期内支付。
(4)分保佣金
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接受人支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的分保佣金弥补其展业费用开支; 而非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接受人一般不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分保佣金。
(5)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分出人提取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以便应付未了责任和其它意外; 而非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分出人一般不扣存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6)合同期限
比例再保险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或多年; 而非比例再保险则多为一年。
(7)特别条款
比例再保险的特别条款有保险费和分保佣金条款、盈余佣金条款、保费准备金条款; 而非比例再保险中的特别条款则主要包括再保险费条款、复效条款、最后净损失条款等。
8. 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 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并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任何利益都可成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即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例如,以盗窃、诈骗、贪污、走私等手段所获取的财物都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标的物,由此而产生的利益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指事实上的利益,即现有的利益,如投保人已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由此享有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即预期利益,如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货物到达目的地的销售价格确定,其中包括预期利润。又如,果农可对自己种植的果树的未来收获量进行投保,这些均为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利益,必须具有客观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可能会获得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经济上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出险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正是基于当事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经济利益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经济利益或具有的利益不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