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综合课2003(A)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3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A 卷参考答案
专业:刑法学 考试科目:综合课
方向:刑法
注:所有试题答案均须写清试题序号做在答题纸上,凡在试题纸上答题,答案一律无效。
法理学部分
简答:(每小题6分,计30分)
1.授权性规范的定义、作用和特点。
[参考答案](1)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规范是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对法律规范进行的一种分类。所谓授权性规范,是指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范。授权性规范通常采用“可以”、“有权利”、“有……义务”等等用语。
(2)授权性规范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构筑或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
(3)授权性规范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此外,授权性规范还有另一个特点,即一个权利规范常常同时暗含了苛以相对义务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否则授权性规范就会落空。
[参考资料]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法的评价标准。
[参考答案]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评价作用,即可以作为评价行为 的标准。具体而言,法的评价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评价人们的行为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的、还是愚蠢的。通过这种评价,法可以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2)法的评价标准具有其他评价标准(如道德)所不具有的独特的特点。这表现在: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什么行为是可做的,什么行为是不可做的,在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法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想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的行为就必须在客观上与法的评价相协调。
(3)但也应当认识到。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作为行为评价标准的,除了法之外,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也具有这个功能。而且,法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并不能成为所有行为的评价标准。因此,法的评价标准并不是唯一的,或者说法的作用也是具有局限性的。
[参考资料]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3.立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 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立法的法治原则。立法作为国家和社会走向法治状态的前提和基础,应当首先实行法治化,需要坚持法治原则。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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