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激发了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人们不再满足于物质的丰富,更重视对精神世界的需求。合同也不再是单一获得财产的工具,同时也成为人们追求精神享受的手段。随着以精神利益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形式的增多,一方面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因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事件也在不断增加。由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如何对其在合同领域进行救济则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文章的写作背景引出论点,并提出笔者的看法即在我国应该而且可以建立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二部分为正文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由于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司法中出现相似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正文第二章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分析,主要从宪法上的人权保护、合同权利义务的不断深化、利益全面保护原则和国际合同法发展趋势四个方面论证在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对制度构建的一些具体想法。第三章是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构想,本章在分析了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后认为一般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模式最符合我国现状,并结合大量案例对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类型进行了划分。第四章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相关法律的扩大解释和出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两个方面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规制。最后一部分为结语,在文章最后笔者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建不仅是人权保障的要求还是法律健全的体现,而这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人的共同努力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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