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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相互保险组织设立法律制度研究

关键词:相互保险组织,实体要件,设立程序,法律制度

  摘要



由于我国《保险法》并未对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种种问题,有鉴于此,作者认为应当统一我国相互保险组织设立的法律制度。

建立统一的相互保险组织设立法律制度,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研究。在实体要件方面,应当考虑设立主体、资产、章程、组织机构四个要素。首先,我国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主体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应当具有能够基本支撑相互保险组织正常运营数量的设立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在设立模式上,针对农业、渔业等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行业,在这些领域可以实行自上而下的组织模式,而对于其他与商业保险并存的领域,则应当采取“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例如某一团体欲采取相互保险的模式对其家庭财产进行承保,只要其具备法律规定的发起人要件,同时具有相应的能力,就可以自发设立相互保险组织。

针对相互保险组织的初始运营资本,其筹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效仿公司法的规定和程序,公开向社会募股集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金还款利率,在募集完毕之后与出资人签订还款协议,并承诺在组织成立1年或几年之内还本付息,在此期间,出资人为单纯的债权人,与相互保险组织无任何所有或经营上的关系。针对是否有必要规定基金最低数额,可以借鉴美国纽约州的相关制度,在申请设立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相互保险组织设立过程所耗费的必要成本和成立后初始运营最低成本评估报告,在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后,依据此评估报告确定所需筹集的初始运营基金。

我国相互保险组织的章程应分为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个文件,其中章程大纲为申请设立阶段必须提交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文件,此内容需在即将起草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法律中明确规定,主要包括:(1)相互保险组织名称,需含有“相互”或“互助”字样;(2)相互保险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组织承保业务种类;(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5)董事会、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任期和职责;(6)监事会的产生方式、任期、权利和义务;(7)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偿还方式、利率和期限。而章程细则作为相互保险组织的内部章程,主要对组织内部事务进行规定,因此无需注册登记机关审批,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效仿英国的做法,出台相关的章程细则示范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综合相互保险组织具体情况做出变通或补充规定。

相互保险作为与商业保险并列的保险模式,其载体——相互保险组织的内部机构同样可以准用《保险法》对商业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并对相互保险组织特殊部分做出另外规定即可。

在程序方面,设立相互保险组织,可遵循申请——获批后筹建——开业申请——登记注册四项程序。对现阶段我国已经存在的相互保险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对其进行专项检查与审计,并按照现行法律标准对其进行整改,以统一规制此种保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