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方民族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诉讼代表人
【答案】诉讼代表人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而建立的,兼备两者之长而又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包括:①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共同诉讼人或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诉讼当事人;②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③诉讼代表人具备与进行该诉讼相适应的能力;④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2. 司法协助
【答案】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可分为一般的司法协助和特殊的司法协助两种。司法协助实质上是一种不同法域之间相互提供的司法便利或者帮助,因此,互惠互利原则是落实司法协助的主要基础。从国际社会通行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范来看,各国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关于向国外转递诉讼文件或委托书的途径;②关于受托国家履行司法协助的条件;③受托国家履行委托的程序;④被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委托书的文字;⑤关于司法协助的费用。
3. 民事上诉
【答案】民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上诉作为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是一审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手段。诉权是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上诉权是诉权的延伸。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4. 间接反证
【答案】间接反证,是指通过间接事实的证明,就某个主要事实存在发生事实上的推定情形的,即不负有证明责任的对方当事人,证明了另外的间接事实的,从而妨碍主要事实推定的过程。在证明活动中,有些案件的主要事实难以用直接证据证明,因而主张待证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只得提出若干间接事实来证明其主张。而对方当事人则通过提出并证明另一些间接事实,以推翻关于存在待证事实的主张。以上证明中,双方用的都是间接证据,一方用的是间接本证,另一方用的是间接反证。
5. 既判力与形成力
【答案】(1)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①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确定时,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否则是不能撤销或变更判决的。
②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2)形成力,是指形成判决具有的变更或消灭现存法律关系的效力。例如解除或撤销合同,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判决对合同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的法律效力。形成力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相比较,具有绝对效力,即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
6. 证明对象
【答案】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义; 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二、简答题
7. 试析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举证时限制度。
【答案】(1)举证时限的概念
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出证据,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时限由以下两个要素构成:
①一定的期间。举证期限的存在必定依赖于一定的期间,期间的长短可以由法律规定、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期间一旦确定,对双方当事人便产生约束力,当事人须在该期限内完成举证行为。
②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法院不采纳该证据,另一种是虽然采纳该证据,但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者罚款。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逾期举证的一方还应负担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费用,并赔偿对方当事人由此而扩大的直接损失。
(2)设置举证时限的理由
未规定举证期限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①影响了法院的办案率;
②使得诉讼中常常出现“证据突袭”;
③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④有损于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3)举证时限的确定
①实行证据交换时举证时限的确定
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
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实施。实行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时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终了之时即为举证时限届满之时。
②不实行证据交换时举证时限的确定
第一,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30日的限制。
第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限,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4)举证时限的延长与重新指定
①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法院经审查后可以适当延长。在延长期内举证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延长。能否再次延期要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②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后,因出现了特殊情形,法院为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一般发生于第一次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之后。
人民法院须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为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第一,当事人因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自己主张的不一致而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第二,当事人因法院认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与自己主张的不一致而变更诉讼请求。
(5)新的证据新的证据,一般是指并非因当事人本人的重大过失而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证据。
(6)适用举证时限应当注意的问题
主张对存在过错的逾期提交证据,一般采用训诫、罚款、赔偿损失的制裁措施,只有在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甚至只有在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采取不予采纳该证据这一严厉措施。
8. 简述民事诉讼中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
【答案】(1)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含义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当事人沟通交流,采纳当事人的意见。约束性辩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起到约束作用,有助于程序公正,预防司法腐败。
(2)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理论所应遵循的内容是:
①直接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或消灭的事实须在当事人辩论中出现,法院才能将它们作为判决的基础。
②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原则上应受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自认的约束。 ③法院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
(3)约束性辩论原则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