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方工业大学民事诉讼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支付令
【答案】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支付令又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数量上既可以为一人,亦可以为二人以上的数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③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 缺席判决与除权判决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②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专属于申请人一人,排除了其他任何人的占有,失票权利重新归申请人所有。
(2)二者的联系
两者都是人民法院在缺少一方当事人在的情形下做出的判决。
(3)二者的区别
①法律效力不同。当事人可以对缺席判决上诉;而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任何人不得对除权判决提起诉讼。
②目的不同。缺席判决的目的在于使案件的判决结果尽快确定,提高诉讼效率;除权判决则是为了解决票据的权利问题。
4. 诉与诉讼请求
【答案】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上的主张,它表
现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实体利益愿望。诉是一个双重含义的概念,包含实体意义上和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就是诉讼请求。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诉是形式和手段,诉讼请求是目的和内容。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由于诉与诉讼请求的含义本身比较模糊,很多情况下混用这两个概念,正是由于两者区别不明显,所以混用这两个概念似乎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5. 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②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2)两者的区别
①处理的对象不同。裁定主要用于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判决则用于对实体问题的处理。
②适用的阶段不同。裁定既可在诉讼程序中适用,也可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判决只有在诉讼程序才能适用,并且绝大多数在诉讼结束时适用。
③上诉的期间不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
④形式要求不同。裁定既可用书面的形式,又可以用口头的形式。判决必须用书面的形式。
6.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与同等原则
【答案】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适用的对象不同。平等原则适用的对象为中国公民;而同等原则适用的对象为外国人、外国组织。②含义不同。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是指诉讼权利相同;而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二、简答题
7.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答案】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包括:
(1)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非正常的审判程序。
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后,有权寻求司法救济并获得法院的公正裁判。我国基于审级制度设置了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即正常的审判程序。某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一定的瑕疵,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审理,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其为非正常的审判程序,旨在保证民事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实质是改变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既定状态。因此,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权益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与方式特殊。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最高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案外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特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特殊。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客观事由,即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当事人提起诉讼与提起上诉的条件主要是程序性的,并且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或者上诉权提起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提起再审程序,必须具备三方面的法定事由(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即裁判主体不合法、裁判根据不合法、裁判程序不合法。
(5)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期限特殊。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依职权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权提出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
(6)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特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原审人民法院。
(7)适用的程序与作出裁判的效力特殊。
审判监督程序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但没有独立具体的审理程序规定,只能根据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8. 简述执行程序的启动条件。
【答案】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形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开始执行的移送执行为例外。
(1)申请执行
①申请执行的条件
a. 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依据;
b.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c. 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
d. 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②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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