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师范大学Z1810民事诉讼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执行异议
【答案】执行异议是没有参加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免受执行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确立执行异议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及时纠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失误。执行异议分为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前者为积极的执行救济方法,后者为消极的执行救济方法。
2. 公告送达
【答案】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的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3. 申请执行时效
【答案】申请执行时效,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执行债权进行保护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 ADR
【答案】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指的是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属于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范畴。ADR 的主要形态包括有:和解(谈判)、调解和仲裁。和解是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则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仲裁是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5. 诉讼费用担保
【答案】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受诉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立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的时候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不包括案件的受理费,只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和出庭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6. 诉讼和解
【答案】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诉讼和解是审判程序的补充性、辅助性制度。其特点有:①和解程序的开始和和解协议的达成是仟意的。是否自行和解,以及是否接受和解方案,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②诉讼和解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交流、协商以及决定是否接受和解方案的一个过程。
二、简答题
7. 现行民诉法对执行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执行管辖,是指对一定的执行案件、执行事务和执行中的命令及裁判事务决定由何法院执行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①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a. 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b. 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c.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d. 其他案件。
②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a. 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b. 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c. 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
d. 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
e.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f.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g.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高级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①执行程序中的地域管辖,是指执行案件应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
法院管辖;如果应执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不明确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内容
a.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b.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仲裁财产保全裁定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c.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d. 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8. 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答案】民事强制措施分为5种,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如下:
(1)拘传
拘传是指强制到庭或强制到场,具体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诉讼或到场接受询问的措施。
①拘传的适用对象,限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法定代理人和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②拘传的适用前提,必须是上述人员确有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拒不到场的妨害行为。
③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而且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或拒不到场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不到庭或不到场的,方可拘传其到庭或到场。
④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2)训诫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施行为的违法之处,并责令其改正或不再重犯的措施。
训诫仅适用于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显著轻微,尚不需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措施者。
(3)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 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求其离开法庭或交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