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807法律综合(国际法、合同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边境制度
【答案】边境制度是指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边境地区的现实,为谋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环境,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法律制度。边境制度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别,大致包括:维护边界标志,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力一面进行合作以及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2. 船旗国
【答案】船旗国是指船尾所悬挂的国旗所属的国家,即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授予船舶国籍的国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必须而且只允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3. 航空运营权利
【答案】国际航空运输是国家之间开展的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国家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业务被看成为一种国家资源,形成了“航空运营权”概念。这种航空运营权,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交换,然后由该有关国家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施行。航空运营包括市场准入、运力权、定价权和商务权和辅助权利商务权。
4. 用尽当地救济
【答案】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条件之一,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用尽当地救济的两层意义:①要求受害人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并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 ②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例如诉讼程序的传讯证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有关文件、证件等。
5. 营救协定
【答案】“营救协定”是指《营救宇航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该协定于1968年4月22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感顿同时对所有国家开放签字,于1968年12月3日起生效。该条约全文共10条,重申营救宇宙航行员的原则并责成非发射国承担营救及送还宇宙航行员的义务。
6. 国际责任公约
【答案】“国际责任公约”是指《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3月29日开放签字,并于1973年10月9日生效。该公约全文共28条,规定各国应对发射实际主体(不论是政府机构或民间企业或社会团体)在外层空间及天体的一切活动负直接责仟,并规定损害的赔偿原则。
二、简述题
7. 试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答案】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按照公约的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小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国际海底区域的独特法律地位具体表现为:
(1)“区域”向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从“区域”内的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在各国间公平分配,分配中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独立或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
(2)对于“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区域”内的资源不能让渡给任何国家、自然人或法人。只有从“区域”内回收的矿物,才能按照公约第十一部分和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子以让渡。
(3)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所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定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任何在公约规定以外,未经管理局授权的活动,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8. 试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答案】《联合国宪章》授予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同大会职权主要是属于审议性的相比,安理会职权则主要是属于执行性的。
(1)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职权
①可以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②可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③对于上述性质的争端或情势,可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的调整方法;
④任何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的非成员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得就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提请安理会注意。
(2)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的职权
①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平的行为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②可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情势恶化;
③可建议或决定采取不牵涉到使用武力的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停止交通电信和断绝外交关
系等),并促请成员国执行此等措施;
④如认为上述措施还不够,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以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在极少数情况下,安理会授权成员国使用包括集体军事行动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实施其决定,为此安理会可组织并使用联合国部队。
(3)其他方面的职权
①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
②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③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④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⑤向大会推荐新成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⑤向大会建议中止成员国的权利和开除成员国。
9. 阐述你对自卫权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1)自卫权的概念
①自卫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而自卫权的行使是禁止武力的例外。
②自卫权原来以自保权为依据。各国都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和独立。各国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维护自己的主权和独命,有权采取国家法允许的一切措施进行自我保全。但自保权不能作为国家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的合法理由。因此,自保权仅限于自卫权,任何以自保为理由对他国使用武力的行为都应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2)自卫权的条件
《宪章》第51条对自卫权的规定包含四个要素:
①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
②自卫的前提是国家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
③自卫权的行使是在受到武力攻击之后,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④会员国应将采取的自卫的办法立即向安理会报告。同时,武装自卫要行使得当,应在必要的范围之内,采取的自卫措施也应与攻击行为具有相称性。
10.试述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答案】表决制度是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核心,是国际组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特点:
(1)表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际组织为实现其宗旨,履行其职能,其主要机构需经常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这类决定可以以决议、宣言、建议、规则等不同形式表现。各类决定的法律效力不同,有的只具有建议性质,有的则对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视各组织各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而定。决定的产生需经过成员国表决。
(2)表决制度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