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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824专业课(含民法分论物权法与债法与商法)之《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问答题

1. 简述商事名称的特点及构成要素。

【答案】商事名称,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体相互区别的独特文字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商事名称的特点

其法律特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①商事名称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医此商号不等于商主体。

②商事名称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③商事名称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也即,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这一特征的意义在于,在一些国家中,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可以与自然人的名称相竞合。

(2)商事名称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商事名称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第一部分是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第二部分是主体的具体字号; 第三部分是依照国家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 第四部分是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2. 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答案】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海商法属于民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海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大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调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2)海商法属于商法。国际上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将其理解为海运领域里的特别商法。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的理论基础是把航海贸易行为视为一种商业行为,自然应由商法调整,海商法便隶属于商法。

(3)海商法隶属于国际私法。海洋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多是涉外的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海商法规定不同,往往发生法律冲突。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各国在海商法中均规定了冲突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商法存在大量国际私法问题。

(4)海商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海商法不同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海商法已成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内容。

3.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请结合民法诉讼时效一般原理,谈谈该规定的合理性。

【答案】(1)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2)我国《海商法》上关于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即是一种特别诉讼时效。规定较普通时效短的特别诉讼时效的价值就在于催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以免因时间经过造成相关证据的损毁及再收集的困难所造成的法律关系不清的现象。

4. 简述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答案】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或坐落在固定场所范围内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种物质财富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火灾及相关危险如爆炸、雷击

①火灾,是指在时间与空间上失去控制并造成损失的异常性燃烧,包括意外失火、他人纵火、物资自燃等情形。

②爆炸,是指由火和热造成气体膨胀导致的破坏现象,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③雷击,是指空中电力与地面电力的互相感应冲击现象,包括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

(2)自然事故

自燃事故包括暴风雨、洪水、泥石流、雪崩、滑坡、海啸、雹灾、冰凌等。

(3)意外事故

①空中运行或飞行物体的坠落,如吊车、缆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飞机等航空器、人造卫星坠落、陨石坠落等。此外还包括建筑物的倒塌及在人工爆破中造成的土石方溅射等情形。

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4)合理必要的施救、抢救费用

合理必要地施救、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减少相关经济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抢救、整理、保护等措施所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应由保险人赔偿。

二、论述题

5. 试述保险业监管法的宗旨。

【答案】保险业影响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通过立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管,其宗旨主要体现在:

(1)维护保单持有者利益。

维护消费者利益是保险监管的最根本出发点。因此,监管部门有责任确保财务实力良好的保

险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提供公平的保险合同,为公众分散危险、提供保障,提高社会福利。

(2)确保保险业整体稳定发展。

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管的另一个目标是适度竞争,限制甚至避免垄断行为或恶性竞争,从而有助于效率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建立完善保险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并对保险机构的兼并、破产等行为实施监管,防止保险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偿付危机的扩散,以维护保险业整体的稳定发展。

(3)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必须依法对越权或非法审批的机构进行及时的、坚决地撤销; 必须规范保险业务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必须整顿保险公司的财务纪律,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处理。

(4)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由于偿付能力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可以通过保险法制订出各种专门条款,比如保险公司设立必须满足最低资本金的要求; 保险业务的经营必须按规定提存各种准备金; 经营的稳健必须安排法定再保险、建立预警系统等,以实现这一目标。

(5)防范和化解危险。

防范和化解危险是贯彻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核心,对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监管的重点应放在防范风险上,对成立时间较长的保险公司,既要重视防范风险,又要认真做好化解风险工作。

6. 试析破产程序与破产申请的种类。

【答案】(1)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这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①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③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④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⑤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2)破产申请的种类

①债权人申请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各以下条件:a. 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b. 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c. 须为己到期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