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26法学综合二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变更判决
【答案】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人民法院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①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对不是行政处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变更; 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2. 行政复议的受理
【答案】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二阶段。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①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及事实依据的;
②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③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的;
④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⑤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 行政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
【答案】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者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不可替代的,必须获得实现。因此,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的,行政合同就必须实际履行。
4. 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原则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5. 行政指导的自愿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自愿性原则指行政指导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因为,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实施的,期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 行政复议
【答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
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二、简答题
7. 行政机关的职责有哪些?
【答案】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了不同层级、不同种类、不同管理领域的各种行政机关的不同具体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保障国家安全是行政机关的传统职责。人们设立政府,以缴纳税费和限制自己一定的自由为代价,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即是国家安全与和平生活。因此,任何政府均要将加强和巩固国防、防止外敌入侵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之一。
(2)维护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也是行政机关的传统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行政机关设有专门的公安和安全机构,建立警察队伍。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是现代社会行政机关的职责。人们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由于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的复杂化,人们不能再单纯依赖“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市场的各种缺陷必须以“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予以弥补,否则整个社会经济将陷入瘫痪和崩溃。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行政机关对文化建设的职责如同对经济建设的职责一样,是现代社会的要求。现代政府不能只是消极地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为人民提供和平与秩序,而且要积极地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增进人民的幸福和福利。当然,这种“积极”亦不能过度,应在尊重公民个人、组织自由和自主权的前提下有所作为。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行政机关的这一职责是随着其管理、干预经济的职责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这一职责有着多方面的意义:它对于解决现代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如失业、环境污染、各种生产事故及工业化导致的其他损害等)是必要的; 它对于防止社会动荡、保持社会稳定是必要的; 此外,它对于保障社会公正,消除社会过分地两极分化,救济因灾、因病、因年老无助等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们也是不可缺少的制度。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相对于以上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对其认识最晚,履行得最不力,从而效果不尽如人意。然而行政机关的这一职责意义极为重要。
①环境关系到经济、社会和人类本身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破坏了,动植物不能生存,人类本身也就无存身之地。
②环境不同于经济,不易于为企业、组织、个人所重视、关注。对于经济,即使行政机关不
过问,企业、组织、个人为自己的生计,也会努力去发展,但是对于环境,行政机关如果不干预,企业、组织、个人往往就会听之任之,很少会有人花钱去治理污染、改善自己和他人共享的环境。
8. 公益优先原则在行政规则中的体现。
【答案】(1)公益优先原则的含义
公益优先原则是指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那么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据行政优益权变更、解除行政合同。公共利益之所以优先,是因为公共利益实质上体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个人具体的利益。
在法律活动中,公益优先源于20世纪初形成的社会本位思想。这一法律思想直接导致了民法三大原则的修正,也直接影响到确立合同履行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的原则。行政合同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为基础,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应关注公共利益的实现。
(2)公益优先原则在行政规则中的体现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行政机关有权变更、解除行政合同。对于“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认定所依据的事实,行政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的理由。通过要求行政机关给出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理由,可以限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合同变更、解除权。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机关变更或者解除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合同的履行有监督权,在必要时可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或者制裁措施。即,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制裁,促使其按照合同规定尽快履行行政合同的义务。这种制裁可以在行政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实施,实施制裁以后并不解除或减轻受制裁者履行合同的责任。
③作为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理由中的“公共利益”内涵的最终确定权不在行政机关,而在于法院,除非行政相对人没有异议。公益优先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在行政合同争议过程中,为正确地处理公益与私益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基本准则。
9.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主要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政权力后果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2)行政法的特征:
①行政法在形式上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由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的差别,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因此,难以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在我国,行政法还处在不很发达的阶段,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②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在行政法中,由于行政程序复杂多样,涉及行政职权的设定、行使、监督和救济等过程的各个环节,行政实体与程序紧密相连。从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