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613法学专题之商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论述题

1. 论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答案】(1)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

(2)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

①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保障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执行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②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

③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只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

④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3)信息披露制度的公开内容

持续信息公开主要涉及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而初始信息公开主要是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债说明书等。

2. 论公司社会责任。

【答案】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增进除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公司债权人利益、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等。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含进行分析,是强调公司为其他社会利益增进所做的努力,所以称之为公司社会义务更为严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纠正了传统公司法片面强调公司营利性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立法理念,要求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不仅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商业伦理(道德),还要遵守公序良俗(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秩

序),其终极目的在于履行公司对劳动者、债权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1)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含和外延

公司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意味着公司的利他主义或慈善行为,而有着丰富的内含:

第一,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与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落实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主要依靠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而法律责任又以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可见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乃为刚性的社会义务,强化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散见于整个法律体系,如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和环境保护法等设定的社会义务。公司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有限制的,但是公司的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却是没有限制的。聪明的公司不仅应当成为守法经营的模范,而且应当成为诚实信用的商人,落实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主要依靠奖励、良心、舆论与市场,乃为柔性的社会义务。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应以公司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为前提,因此应当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应当定位于谋求公司利益、股东利益、非股东利益的多赢,将公司社会责任负担控制在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范围之内。

第二,实体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与程序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作为程序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决策程序考虑和反映社会利益与社会权,作为实体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决策的结果能够对社会利益和社会权负责。

(2)公司社会责任的地位

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卞张股东利益优先。这种观点从传统公司理念出发,认为公司的存在就是为了追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这是股东成立公司单一的基本的目标。为此,公司第‘位的责任应定位于为股东利益服务,第二位的责任才是对债权人、公司雇员、消费者、社区及其他方面的责任。第二种观点主张社会责任优先。这种观点认为公司应当是保护多数利害关系者利益的实体,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服务。这就要求股东公司不能将活动局限于狭小的企业目的中,而应当与广泛的社会目的相适应,承担广泛的社会责任。公司的经营者已经不是股东利益的代表,而是若干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平衡者和调整者。第三种观点为综合论。这种观点既承认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基本责任,同时也承认公司应当承担不是利润手段的社会责任。这种观点的最大特点是并不将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对股东的责任相对立,既不能说公司经营者对公司股东以外的利益群体承担责任,或者说为社会公共利益做贡献,就一定是忽视了对公司股东的责任,也不能说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只是公司获得更多利益的手段。

过分地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绝对是公司不能承受的。公司如果以公司社会责任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试想还有谁会愿意去投资成立公司。投资者投资就是为了营利,这是投资者投资所永恒追求的目标。事实上,公司追求营利并不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相矛盾,因为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存在的问题是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的时候,公司法上的取舍。如当股权的实现与债权的实现发生矛盾时,基于风险承担原则,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应处于优先地位。总的原则是整体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以决策所造成的与公司有关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决策标准。

(3)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第一,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逐利工具,当然

具有营利性,但公司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更具有社会性。第二,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经济力量。一般而言,蕴涵于民事权利中的社会义务与其在社会中的实际影响成正比。因此,无论什么主体,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越大,其肩负的社会正义和社会责任越重,反之亦然。公司不能处于社会的真空中,公司既然从社会中赚取利润,就应承担解决社会问题、尊重与推动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的重大责任。公司经济实力越强,就应承担越重、越广泛的社会义务。第三,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占领市场份额的经营方略。总体来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公司提升诚信度,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有利于筹集资本,推动公司远期利益的最大化。第四,强调公司社会责仟的理论依据在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公司法应该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切实构筑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环境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从而促进公司与社会和谐、全面、可持续发展。第五,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埋论依据在于公司推动社会权的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中的社会权,尤其是劳动者权利、消费者权利紧密相连,公司社会责任与社会权要捍卫的最高价值是相同的。

(4)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第一,将公司社会责任写入法律。《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公司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下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18条第1款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第三,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决策。《公司法》第18条第2, 3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下会的意见,并通过职下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45条、第109条第2款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第52条、第118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71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68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