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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

【答案】(1)刑法学的地位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所研究的对象之一一一刑法的基本法律性质所决定,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部门法学。 ②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③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

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概而言之,我国刑法学的基本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指导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包括制定、修订刑法典和创制特别刑法规范,除了总结实践经验外,很重要的是必须有理论的指导。当然首先要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但是也要有刑法科学理论的指导。研究刑法学必然会提出一定的刑事立法观点并形成系统而科学的刑法理论来指导刑事立法,或者就刑事立法上某些缺陷或失误提出改进或完善的建议。

我国的刑法也正是在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的指导下,认真总结了历史上和现实中正、反方面的经验,有比较、有鉴别地吸收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的合理成分,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而制定和修订出来的。立法如果脱离正确理论的指导,规定的内容就难免不妥当,就可能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和理论与逻辑推敲。

②促进刑事司法

刑事司法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弄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来认定罪名、确定责任和量定刑罚。为了完成此项工作,除了熟悉刑事诉讼程序、熟练地掌握证据运用规则外,在实体上还有必要参读和研究刑法学,这样才不至于陷入盲目和经验主义,从而影响办案质量。

因为刑法学在很大程度卜是对现行刑法的学理解释。执行刑事法律如果不懂刑法理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对一些原理和精神无法掌握,那么就会出现执行难,甚至适用法律错误。刑事司法工作者不以正确的刑法理论为指导,就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总结经验,并上升到理论高度上去,这样其本身业务素质的提高会受到很大限制。由此可见,刑法学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专业法律科学,对于刑事司法工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③繁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任务,因此对在校学生和广大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时,刑法教育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刑法学的教育,也有助于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有利于培养干部队伍,有利于提高广大干警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对于加强精神文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是大有裨益的。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也关系到整个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2. 如何理解和认定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答案】犯罪活动在着手实行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乃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义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后者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犯罪未遂形态的立法思想,应以“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作为认定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标准。这一标准体现了质与量的有机统一。

(1)从性质上看.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是阻碍其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程度的阻碍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完成作用而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种种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①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②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的缺乏或不佳情况。

③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己发生或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

(2)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应该是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的原因,这是对“意志以外的原因”量的要求的揭示。其量的要求就是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完成的程度。前述的对犯罪完成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并非都能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完成的程度,因而不能一概地认定为作为犯罪未遂特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例如,在犯罪分子完全或主要是基于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犯罪客观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而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和完成的情况下,这种认识错误是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完成的因素,因而应认定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构成犯罪未遂形态。但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遇到的是显然不足以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利因素,如强奸犯罪中遇到被害人怀孕或月经来潮,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发现被害人是熟人,或者在暴力犯罪中被害人有轻微的挣扎、反抗,犯罪人在此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完成,就不能将这种不利因素认定为作为犯罪未遂特征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 试论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①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基本犯罪构成是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前提,没有基本犯罪构成就没有结果加重犯。对此学者之间没有异议,但对基本犯罪是否必须是结果犯和是否只能出于故意,则存在不同认识。

a. 关于前一问题,学者认为,即使基本犯不是结果犯,也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因为只要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即具备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

b. 关于后一问题,学者认为,基本犯的行为通常是出于故意,但不排除出于过失,例如,《德国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的失火致人死亡罪、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过失决水致人死亡罪,都是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的立法例。

②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构成结果加重犯,以发生重结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并且重结果必须由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否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③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对结果加重犯,各国刑法都规定了重于基本犯的刑罚,这也是构成结果加重犯不可或缺的条件,否则,如果对重结果没有较重刑罚的规定,也就谈不上结果加重犯了。对重结果的较重刑罚规定的方式,有两种立法例:一是规定比照某某罪从重处罚,一是规定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

(3)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所以对结果加重犯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4. 刑法和民事处罚的区别

(1)适用根据不同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根据是刑法,而对民事违法者适用民事处罚的法律根据则是民法,对行政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律根据是行政实体法。

(2)适用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民事处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适用,行政处罚则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适用。

(3)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只适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则分别适用于民事、行政、经济违法者,如果这些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则不再属于一般违法分子,而是触犯刑律的犯罪人。

(4)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处罚涉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等重大权益,从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而其他法律制裁则排除对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涉及剥夺自由的问题,其严厉程度都轻于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