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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答案】刑事责任从产生到实现,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

刑事责任的产生是否是刑事责任的开始,刑事责任从何时开始,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刑事责任始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 刑事责任始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时。根据实际情况,应当认定第一种意见最为合适。理由如下:

①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只能随着犯罪而产生,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客观上同时自然产生刑事责任。

②行为人犯罪后,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刑事责任客观上已经存在。 ③从刑法的规定看,刑事责任的开始总是同实施犯罪联系在一起的。

④从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来看,也应当认为刑事责任开始于实施犯罪之时。

所以刑事责任产生的时间,就是刑事责任开始的时间。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起,到司法机关立案时止。在这一阶段,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虽然已经客观地存在,但司法机关还没有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这可能是因为犯罪没有被发现; 或者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有告诉。如果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没有追诉,刑事责任就可能消灭,从而就不存在刑事责任的下一阶段。在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行为人可能出现自首或立功等情况,会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这仍然属于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

(2)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

这一阶段从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时起,到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时止。在这一阶段,要确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实现刑事责任。因此这一阶段,无论对国家或对犯罪人来说,都很重要。为了保证这一阶段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正确确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侦查、起诉、审判三个刑事诉讼阶段,就大多数犯罪来说,是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只有经过这三个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责任才可能得到确认和实现。

(3)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

这一阶段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时起,到所决定的刑事制裁措施执行完毕或赦免时止。刑事责任的实现是刑事责任的最后阶段,也是刑事责任阶段的核心。刑法规定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刑事责任。所以这一阶段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刑事责任的实现,基本方式是执行刑罚。执行刑罚,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完成,持续时间的长短,则因刑种的不同和判决刑期长短的不同而不同。至于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法院仅宣告有罪而免予刑罚处罚。这种免予刑罚处罚的判决,只要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责任即行实现,不存在时间上的持续过程。

2. 论转化型抢功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刑法》第二白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犯罪通常在理论上被称为准抢劫罪或转化型抢劫罪。认定准抢劫罪,应当把握三个构成条件: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

这是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此外,己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是准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当场对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或者以当场实施打击或强制相威胁。

(3)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这是准抢劫罪的主观条件。窝藏赃物,是指为保护己经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 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的拘捕和公民的扭送; 毁灭罪证,是指销毁自己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品和其他证据。暴力、威胁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公安人员或其他任何参与抓捕的人。但是,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准抢劫罪。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有关罪名定罪处罚。

3. 试论刑罚执行的一般原则。

【答案】刑罚的执行原则,指的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或依据的准则。它贯穿于整个行刑活动中,是行刑工作的指南。根据我国的行刑的目的和行刑的实践,刑罚的执行原则有: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社会化原则。

(1)教育性原则

刑法执行的教育性原则,指的是执行刑罚应当从事先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分子以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的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教育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有:

①正确地执行刑罚。刑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否定性评价,只有下确无误地执行,才能对社会公众产生教育作用,使之知法、懂法、守法,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诚心诚意地接受劳动改造。

②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劳动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两个基本手段。但要以教育为主,劳动为辅,必须在生产劳动的基础上重视思想教育。在司法实践中要防止只偏重文化、技术教育或者片面追求生产和经济效益的错误倾向。

③对犯罪分子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只能暂时地在表面上压服犯罪人,但是不能从根源上消除犯罪人犯罪性,而且容易引起犯罪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行刑目的。④要坚持区别对待的方针。根据每一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性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2)人道主义原则

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原则是指尊重犯罪人,禁止适用残酷的刑法手段,关心犯罪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罪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其具体要求有:

①从观念上把犯罪人当人看,在人格上不歧视犯罪人,不刑讯逼供,不用肉刑,不侮辱虐待,竭力消除犯罪人的自暴自弃的思想和对立情绪,使其树立起重新生活的信心。

②建立科学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减少死刑立即执行,改善刑罚的执行方法,对少年犯、孕妇以及老弱病残犯罪人实行特殊的宽缓政策。根据犯罪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刑罚的执行方法。

③在生活上关心犯罪人,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要尽量地感化教育他们,医治心灵上的创伤。 ④对刑满释放人员要贯彻“给出路”的政策,说服社会各界不歧视、不嫌弃他们。积极为他们提供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

(3)区别对待原则

区别对待的原则是旨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比如犯罪分子的性格、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犯罪性质以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大小,给予个别处遇措施,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主要是在犯罪分子执行刑罚中的关押、文化教育、劳动、奖励和惩罚等各方面。

(4)社会化原则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依靠社会力量对犯罪人进行帮助和教育,使其很容易地回归社会。社会化的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影响犯罪人。让社会参与对犯罪人的改造; 二是培养犯罪分子再社会化的能力,使其能够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4. 刑罚裁量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

【答案】(1)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刑罚裁量是刑事审判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审”不“判”的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