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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正式文件。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于((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共分七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等。

2. 内乱

【答案】内乱是《开皇律》和《唐律疏议》中规定的“十恶”中的一种,是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因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因此,内乱是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因严重违犯封建伦常关系,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而被列为“十恶”的内容,从严处罚。这些内容反映出唐律礼、刑合一的明显特点。

3. 非所宜言

【答案】非所宜言是秦代为维护皇权而设立的罪名。秦二世时发生陈胜、吴广起义以后,凡言反者均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非所宜言罪并无明文规定,是可以由统治者从维护私利出发任意解释的。这项罪名从秦朝开始出现,汉时已普遍适用。

4. 公室告

【答案】“公室告”是秦代对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的一种法律诉讼限制制度。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秦简《法律答问》对何为“公室告’夕、何为“非公室告”作了解释。“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5. 先请

【答案】先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总的来看,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减

刑或免刑。它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法律维护,即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有力体现。

6. 《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案】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①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7. 提刑按察使

【答案】明朝沿袭元朝行省一级建制,在省一级设提刑按察使,专管一省司法刑狱事务。既有权监察府、县级官员审判案件的职务履行,对其不当行使司法职权的行为予以纠勃,也有权对地方徒刑以上的案件进行审理。但是根据禁止越级诉讼的规定,府一级有权审决徒刑案件,所以实际上省一级的提刑按察使本身没有审结案件的权力,只有对下级政权审理的案件子以核查或重审的权力。而对徒刑以上的案件,根据府一级的审理,提刑按察使只有权力进行审查,但要报请刑部作出终审判决,无权由其进行审决。

8. 唐律赎刑

【答案】唐律赎刑,是指唐律中关于赎刑的犯人可以用财物代替或抵销其所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方法。赎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已只是为特定的当事人设计的一种刑罚转换方式。可见,赎刑是一种替代刑。《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卜官,及七品以卜官之相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但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和会赦犹流者不适用此规定。

二、简答题

9. 请简要论述清朝为了强化皇权专制而进行的刑事立法的内容。

【答案】清朝为了强化皇权专制而进行的刑事立法的内容包括:

(1)扩大谋反、谋大逆等罪的适用范围,并加重其刑罚责任; 严厉打击任何威胁封建皇权统治或皇权尊严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①在立法上,以皇权为刑法保护的首要客体,以谋反和谋大逆作为“十恶”首要惩治的两种行为。

②在行为上,扩大谋反和谋大逆两罪的适用范围; 将上书奏事中言语违反避讳规定、奏疏议论

朝政内容不符合皇帝意志以及民间异姓结拜等行为全部认定为这两类罪的范围,予以重刑打击。

③在刑罚上,对被认定为这两种犯罪的行为予以重刑打击:共谋者不分首从凌迟,同居的男性亲属不分异姓、不分是否同籍、不分废疾或笃疾全部斩首; 并且犯谋反和谋大逆者的死刑决不待时,也不予以赦肴; 此外,财产入官,十五岁以下男丁和女性亲属全部籍没为奴,十一岁以上男丁要予以阉割付与回疆给官兵为奴。

④为了加大对危害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人民告发和予以捕获,可以予以授官并获得被告发者的全部财产。

(2)大兴文字狱,严厉打击思想异端,强化思想控制。

清朝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对于汉族知识分子的思想控制尤其严厉,尝以一言入罪。实行思想控制和文字入罪的作法在历朝都有,如秦代焚书坑儒,但清朝大兴文字狱达到空前规模,知识分子动辄因言语得咎,被判大逆等罪株连的大案在康、雍、乾三代近百起,对知识分子思想的控制也空前严厉。

(3)强化皇权,打击臣下结党,沿袭明制打击奸党,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清朝禁止臣下结党,因此也适用明朝《大明律》设置的“奸党罪”,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官员之r 可非世交而来往、官员和宦官结交以及王公和官员结交全部定为此罪。

清朝在强化皇权专制方面采取了极其严厉的刑事立法政策,空前地强化了君权,使封建君主集权体制发展到了顶峰。

10.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精神。

【答案】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形成于西周时期,在其后的封建王朝中有细微的改变和完善,没有作出根本性改变。

(1)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也是结婚的基本原则和实质性条件,缺乏这三个基本原则,其婚姻无效,不为法律和社会所容许。

①“一夫一妻多妾”制

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夕,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正妻所生,为“嫡系”,其他妾腾所出,为“庶出”。正妻及其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这种嫡、庶之分,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好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

②“同姓不婚”

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为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此项禁忌,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结婚,下一代不强健,素质会下降,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可以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③“父母之命,媒约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