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619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之民法考研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比较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关法律行为效力方面规定的异同。
【答案】(1)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关法律行为效力方面规定的区别
对比民法通则,合同法更加强调意思自治,公序良俗的定位愈加合理,鼓励交易的原则落到实处。主要体现在:
①合同法减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a.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订立的合同,受害方可请求变更或撤销,仅在损害国家利益情况下才无效。
b.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合同无效。
c. 合同法放弃了民法通则中关于“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这也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需要。
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在民法通则中为无效合同,而在合同法中则为效力待定合同,赋予法定代理人以追认权。
②合同法明确了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属于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行为问题,《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合同法》对效力未定的合同作了一些规定。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a. 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b. 无权处分的行为; c. 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的行为。
③合同法增加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a.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合同法》
第54条第2款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受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b.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
(2)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关法律行为效力方面规定的相同点
在以下情形中,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在法律行为效力方面的规定相同:
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合同无效;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综上,合同法以鼓励交易为原则,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更大程度地体现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2. 简述身体权。
【答案】(1)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身体权的主体只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是身体权的主体。
(2)身体权的重要性
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3)身体权的内容
①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安全的权利
完整的身体组织是自然人生命延续的基础,也是正常生活的基础。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正常生活的权利,所以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有权保护身体完整不受侵害。
②对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对自己的身体具有支配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关于人身权权利主体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理论上存在争论。这一问题同样涉及法律、道德、伦理、哲学、宗教、文化、医学等许多方面。事实上,人们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向来就有,比如,理发、美容、献血、捐献器官、甚至自残身体,等等。所以,在提倡善待自己身体的同时,应当承认权利主体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3. 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后果及其限制。
【答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须满足三项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任何一项条件出现瑕疵,就有可能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其中,法律规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因欠缺其他有效要件,法律规定为效力未定和可撤销两种民事法律行为,并非一律当然无效。对效力未定和可撤销两种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补救措施。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要求,当事人予以追认或者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即可使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有效,使效力未定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达到当初预期的目的,或者使其归于无效。
(1)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既非有效,亦非无效。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 确定为无效,自始无效。
常见的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无权处分的行为; 无权代理(狭义)的行为。对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各权利人若为追认,则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不存在默认或推定的追认,且须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若为拒绝,则可以明示方式、默示或推定方式为之。
追认权人对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享有追认权。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即相对人得知法律行为
有效力欠缺的事实后,将此事实告之追认权人,并催其在一定期限内追认或拒绝的确定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法在欠缺代理权的催告期限中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己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其性质属于相对有效的行为,在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并由司法机关撤销之前,它是已生效并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而一旦裁定撤销,其自始无效。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 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撤销权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消灭,使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质固定下来:①当事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根据《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可变更或可撤销的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5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②具有撤销权的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使可撤销行为变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撤销权人不得反悔。
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选择撤销或变更,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不得撤销。
4. 简述《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规定的意义。
【答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即应当遵循依法、稳妥和保护原则,划清网络侵权的界限,依法制裁网络侵权行为,同时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1)《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①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不同。充分考虑不同主体的特点,进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具有科学性。
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两种规则:
a. 提示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