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802刑法总论与民法(不含知识产权法)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答案】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史或消火的权利。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
(1)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以避免置相对人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形成权按照其行使对涉及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
①设立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创设一定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如对无主物的先占权、亲权的重新获得权、出典人对典物的回赎权、先买权、追认权。
②变更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损害赔偿权人多种救济方法的选择权、给付确定权、通知到期权等。
③消灭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终止权、免除权、离婚权、主张婚姻无效权、继承抛弃权等。这种形成权最为典型,也是最常见的形成权类型。
(2)形成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基于法律行为。有些形成权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只能通过法律行为设立,如买回权; 有些形成权则只能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抵销权、撤销权等,当事人不可凭空创设; 有些则不仅要基于法律的规定,还要通过法律行为才能设立,如终止权、解除权、撤回权、先买权等。通过法律行为而设定形成权要么是一项处分行为,要么是类似于负担行为,如债权性的先买权。形成权的行使是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进行的,这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是私法上的处分行为,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有些形成权的行使除了权利人做出行为外还要借助于国家行为,如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权和撤销权、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以及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婚姻撤销权。
(3)形成权可因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合同法》55条第2项)。大多数形成权基于私法自治都可以放弃,即使在亲属法领域的形成权,如离婚权也不例外。对形成权的放弃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 可以是要式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可以是生前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死后法律行为; 可以是有待对方特定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任意表达的意
思表示。但有些形成权是不可放弃的,特别是侵入型的干涉权。形成权不是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形成权持续时间太长会产生不良后果,并且会使效力减弱。因此,形成权在一定的时期内不行使,将导致其消灭。此一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这种除斥期间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75条),也可以是由对方当事人单方确定的,或者双方合意一起确定的(《合同法》第95条)。
2. 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
【答案】(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
(2)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其他障碍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①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己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③其他构成行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决定之。
(3)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入总的时效期间。
3.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请就该项规定的立法理由做出说明和评价。
【答案】(1)立法背景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了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其中第1款第3项规定,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这一规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于国有财产的保护也许是有利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民法都规定,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法》顺应该趋势,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和第54条
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为无效合同,而如果只是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则为可撤销合同。
(2)立法理由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不真实将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并非出于真意的或者不自由的意思表示。有被欺诈、胁迫、错误情形的意思表示,均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具各一定条件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行为人在受胁迫、受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意不符,如果不考虑行为人的真实意志,而使其外部的
意思表示有效,并认为欺诈、胁迫等合同有效,则不利于保护行为人的意思,会纵容一些胁迫、欺诈等违法行为,而且会破坏法律秩序。
《合同法》从保护国家利益和平衡当事人利益出发,规定受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合同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而只有该行为的结果损害国家利益时,该行为才绝对无效。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而做出的特殊安排。一般情形下,受欺诈或胁迫的合同,只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但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同时构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在仅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给受损方以选择权,让其自己决定该行为产生何种效果,能更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体现私法自治原则。
4. 简述用益物权的定义和特征。
【答案】(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在学理上还有典权和居住权等。
(2)用益物权的特征
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气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5. 惩罚性赔偿及其在我国现行法上的体现。
【答案】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①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
②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
③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
④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2)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法》中体现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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