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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632法学综合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答案】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包括:①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非有效,亦非无效。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变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变为无效的民事行为。③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 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2. 隐藏行为

【答案】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例如,甲欲以1万元财产赠与乙,但恐其家人反对,就伪书1万元的买卖合同,其1万元的买卖是虚假的,但其隐藏的赠与是真实的。

3. 民事责仟的竞合

【答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4. 亲权

【答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基本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作为身份权的一种,亲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父母身份丧失会带来亲权的丧失。(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3)亲权具有专属性。(4)亲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5. 公平责任原则

【答案】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其特点在于:①归责上仍然考虑过错,只是当事人均无过错,故有公平责任适用的余地。②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③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在责任的具体分担

上主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④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减轻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

6. 复代理

【答案】根据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权划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力,称为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项内容。

7. 添附

【答案】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这三者都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在法律效果上有共同点。基于添附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这样几种解决途径,即:恢复原状,各归其主; 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 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

8. 信用权

【答案】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信用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降低的权利。 信用权的范畴,信用属于名誉的范畴。一般认为,名誉是指民事主体各个方面所享有的社会评价。信用,则专指民事主体在经济方面所享有的社会评价。之所以将信用权从名誉权中独立出来,是因为信用的重要性。

二、简答题

9. 简述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及区别。

【答案】(1)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①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②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①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③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3)二者的区别

①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则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②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一般条款,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单单有归责原则本身的规定尚不足以使无过错原则得到适用,其适用还必须有其他具体条文的明确规定。

10.简述合伙财产。

【答案】(1)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规定,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可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作出约定。合伙人未在合伙合同中就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约定的,遵循下列规定:

①合伙财产中的实物和货币,宜为共同共有;

②合伙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宜为准共有;

③以劳务、不作为出资的,出资人和合伙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11.如何理解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中“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这一要件的含义?

【答案】(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他人称本人。

(2)无因管理行为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指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之利益归于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须表示,学理上称之为“管理意思”。确定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利益的管理意思,是限定无因管理的适用范围,使无因管理而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受违法性阻却而为合法的核心问题。故管理人误将自己事务而认为是他人事务管理的,或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都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意思中的他人是指管理人以外的人,至于究竟为何人并无确认的必要,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12.简述宣告失踪。

【答案】(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①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其二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