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619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地役权的功能和内容。
【答案】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不同在于,以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而使用。地役权的功能与内容具体阐述如下:
(1)地役权的功能
①使需役地人有合法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除相邻关系可以在相毗邻的两块土地上相互调节以达到最低限度的利用外,尚没有利用他人土地或其他不动产进行一定使用收益的制度。地役权的设立,可使需役地使用人得以利用供役地通行、取水、采光等以获得一定利益。
②限制了供役地人的某些活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有完全处分自己所有物的权利,只要不妨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即可。但地役权的设立,使所有人或他物权人对他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的某些利用负容忍的义务,有时还可限制供役地的使用。
(2)地役权的内容
①地役权人的权利
a. 土地使用。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在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供役地,自然是地役权人的最主要的权利。
b. 为附属行为。附属行为是指地役权人为达到地役权的目的,而不得不实施的行为。
②地役权人的义务
a.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就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
b. 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2. 法人机关的构成。
【答案】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具体阐述如下:
(1)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它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者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其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中法人的权利机关、监督机关是法人的任意性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一般不设常设机构。
3. 谈谈法定继承中财产的分配。
【答案】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法定继承中,数个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如何确定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简称“应继份”)。
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各国法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二是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按以下原则确定:
(1)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的应继份相等。
(2)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①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可以不均等:
a. 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b.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c.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d. 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②在法定继承中,除法定继承人得参加继承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适当分得遗产。因此,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分给有权取得适当遗产的非继承人以适当遗产,而不能侵害有权分得适当遗产的其他人的遗产取得权。
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包括以下两种人:
a.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这种人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缺乏劳动能力; 第二,没有生活来源; 第三,在被继承人生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b.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既包括经济上、劳务上的扶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但若对被继承人只是给予一次性或临时性的扶养或者所给予的物质扶助数额并不多,则不为扶养较多。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并非指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例如,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若第二顺序继承人中有具各上述条件的人,则该人即属于可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有权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可分得适当遗产的人之所以有权取得适当遗产,并非基于继承权,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分给适当遗产的特别条件。
对于可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应继承的遗产额;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以内起诉的法院应子受理。
4. 简述意思表示的形式。
【答案】形式是意思表示的载体,意思表示脱离一定的形式,其内容将无法表示和存在,权利义务失去了依托,自然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形式对意思表示的生效具有决定意义。意思表示的形式,实际上就是民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
(1)明示形式
明示形式是指行为人直接、明确地为意思表示的形式。直接、明确是明示形式的两个基本特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示形式包括:
①口头形式。它是行为人用口头对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联系等。凡法律未做特殊规定的法律行为,均可采用这一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但由于没有文字根据,对于那些内容复杂、数额较大、重要、非即时完成的法律行为,不宜采用这一形式。
②书面形式。指行为人以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它有利于预防纠纷和认定责任,对于那些重大、非即时清结的法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等; 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
(2)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其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其内在意思的形式。默示形式可分为:
①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民通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己接受的,就可认定为默示。即属于推定形式的意思表示。
②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沉默行为也称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对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当事人不能随意推定,而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定其意思表示。例如《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5. 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点。
【答案】(1)地役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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