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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610综合(法理、宪法、刑法、民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间接送达

【答案】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的一种送达方式。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代收人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间接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相同的效力。

2. 刑事辩护

【答案】刑事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3. 刑事立案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特点是:

①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②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4. 侦查机关

【答案】侦查机关是享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国家机关。一个国家的侦查机关的构成由其法律加以确定。在我国,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与上述侦查机关享有相同的职权,也属于侦查机关范畴。

5. 意见证据

【答案】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根据证据法原理,一般证人的证言仅仅是指某人就自己亲自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观陈述。若证人证言中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则属于意见证据。

二、简答题

6. 简述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案】(1)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事物的属性是指事物固有的本性或特征。

(2)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①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来表达证据的属性。

a. 证据能力,指证据资格,即允许该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b. 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②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强调证据的关联性与可采性。

a. 关联性,通常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作用,但并不重点关注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b. 可采性,指该证据在审判中可以被采用。

具有可采性的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

③我国传统的三性说

a. 证据的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真实性、确实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

b.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证据的关联性是由案件本源事实所决定、派生的。

c.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7. 简述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答案】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具备或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它不仅变更了执行场所,而且变更了执行方式。

(1)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备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不能适用监外执行。这些人罪行深重,危险大,在监外执行难以达到改造目的。

(2)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如下三种情形: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只要具备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对罪犯就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是必须明确:

a.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b. 对于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予保外就医的罪犯,也会得到执行机关医院的治疗,对于疑难或复杂病症,医院还可以聘请专家会诊积极治疗;

c. 对起居不便的罪犯,给子生活上的照顾。

8. 简述《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综合性国际条约。它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刑事定罪标准以及预防、侦查和起诉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机制模式,对协调缔约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活动,促进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有深远的意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刑事定罪; 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以及打击洗钱活动的措施; 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以及反腐败的措施; 妨碍司法的刑事定罪; 法人责任; 没收、扣押以及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 对犯罪行为的管辖; 引渡; 被判刑人的移交; 司法协助(狭义); 联合调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 刑事诉讼的移交; 对证人、犯罪被害人的保护; 执法合作; 培训和技术援助; 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预防,等等。

9.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区别?

【答案】当事人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依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加害人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提供劳务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宽恕的一种化解矛盾的方式。人民法院的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当事人和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都是在矛盾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当事人和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的区别:

①公、检、法机关的作用不完全相同

自诉案件的调解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而且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主动调解。由于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经过侦查、起诉,公安、检察机关不能对这类案件调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公、检、法三机关依法都可以进行。

②审查的结果不同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是在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