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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610综合(法理、宪法、刑法、民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拘传

【答案】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其特点主要有:

①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2. 证明力

【答案】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证据是否有证明力,由认定事实的法官基于自己的生活经验、一般知识以及对人类行为与动机的了解,合于理性地评估事实可能存在或不存在。

3. 辩护制度

【答案】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也有大量的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成为辩护制度的辅助法律渊源。

4.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答案】(1)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

①适用情形不同

取保候审适用情形为:

a.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c.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d.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适用情形为:

a.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e.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②申请主体不同

取保候审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申请; 监视居住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

③执行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 监视居住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进行。

④应遵守的规定不同

监视居住的限制条件更多、要求更严格。

⑤适用期限不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 延期审理

【答案】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延期审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③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二、简答题

6.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1)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发展,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又被提上议事日程。2012年

3月14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增、删、改共计149条,其中增加66条,修改82条,删除1条。主要修改内容是:

①在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②改革完善辩护制度,赋予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以辩护人地位,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将法律援助制度延伸到侦查阶段;

③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④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⑤改革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⑥强化侦查措施,增加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进第二审程序,改革死刑复核程序;

⑧完善执行程序,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完善,创立社区矫正制度;

⑨增设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暴力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强化了对公权力的制约,提高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水平,针对冤假错案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如刑讯逼供)试图加以解决,使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向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7. 简述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答案】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3)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中国的领土(领陆、领空、领水)和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外国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的国籍,依他在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予以查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兔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8. 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答案】(1)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