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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大学法学院632法学综合A(法理学、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的国家性

【答案】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①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的名义来制定和颁布。②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③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的意志。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的意志。

2. 立法体系

【答案】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立法体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3. 法律事件

【答案】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4. 法学的本土化与法学的国际化

【答案】(1)法学的本土化常常被当做一种与全球化或者国际化相伴随而又相逆相反的社会发展运动,它是指一种主张、捍卫、复兴地方的或民族的传统的法学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的社会思潮和社会实践。也是文化因素在法学理论传播过程中所发生的适应地方特点的变异过程。

(2)法律国际化,表征的是各个国家在法律(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教育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运作体制、法律服务等)上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程度。法律国际化的趋势在下列三个方面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

①国家法(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

②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

③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

(3)二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着眼于法学的发展趋势。其区别主要有:

①二者是对立的。法学的本土化是强调本土特色,淡化外部因素; 法学的国际化是强调国际统一因素,淡化特殊性。

②二者具有的主观性程度不同。对法学的本土化而言,人的主观能动性大些,因为本土特色有客观性和主观性之分,因此法学的本土化就不可避免地注入了主观因素。而法学的国际化注重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包括更多的客观性、很少的主观性。

③二者是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规律的表现。即法学的本土化体现的是法的特殊性,法学的国际化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对的,本土化和国际化也是相对的。在一定范围内它是本土化,但在另一种范围或者在更小的范围内,它就是国际化。

5. 法律关系

【答案】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6. 原有权利

【答案】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原有权利又称第一性权利,是指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简答题

7. 如何理解我国法与宗教的关系?

【答案】(1)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佛教在我国的历史己有两千多年,道教己有一千七百多年,伊斯兰教有一千三百多年。天主教和基督教在鸦片战争后传入我国,也得到较大发展。宗教在我国至今有着重要影响。宗教的存在具有群众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

(2)在我国,宗教仍有重要的功能,包括社会方面的政治、经济、教育、道德、文化等功能和在个人方面的信仰、认识、调适、慰藉等功能。宗教的社会功能历来都有积极与消极两面,只是在不同社会和不同历史条件下,其表现有所不同。在当今,宗教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具有可适应性的,是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可以并应当引导宗教发挥积极功能,使其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民族振兴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3)我国长期以来都注重宗教积极功能的发挥,因此,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国家一项长期的政策,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进行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原则和内容:

①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信教中可以信仰不同宗教和教派,也可在时间上自由选择信教和放弃信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②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在我国,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和公民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包括保护宗教团体的活动场所、宗教团体的财产不受非法干扰和侵害,宗教团体和个人合法的宗教活动不受干扰和侵害。同时,国家也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③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宗教现象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国家允许开展宗教事务的国际友好往来,但是,在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④国家机关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宗教事务通常会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在法治条件下必然涉及国家机关在这方面的依法管理。这一原则及制度体现了两个方面的要求:a. 各宗教团体处理宗教事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机关有责任督促和保证这些活动的合法性; b. 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权力侵害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8. 如何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重要发展?

【答案】党的十二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深刻地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回答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三个重大理论成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探索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正是基于这一总的指导思想,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思想,指明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性任务,推动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新发展。

(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江泽民同志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放置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进程中加以把握,深刻地阐述了政治文明建设与小康社会建设之间的内在关联。他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

(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问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他看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与党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它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党的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的重大创新。所以,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探索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机制。

(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法治和德治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前者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 后者则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尽管二者范畴不同,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的方式与特点不同,但它们的地位和功能都很重要,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既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9. 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

【答案】(1)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