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824法学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论我国法上的情事变更。

【答案】情事变更是指是指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维持合同原来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客观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情势变更:

(1)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对情事变更原则作出了规定。

(2)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须客观情况发生了使合同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的重大变化。

②须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且不属于商业风险。所以,情事变更不同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

③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④须客观情况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

(3)依《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情事变更的效力是:

①发生情事变更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发生情事变更的,当事人可首先采用协商的方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能协商或者达不成协议的,得请求人民法院裁判。

②变更抑或解除合同,由人民法院裁判,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③因情事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受有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就此得到救济而对方受到损失的,应当给对方适当辛卜偿。

2. 如何评价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如实陈述义务?

【答案】(1)我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如实陈述义务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表明对侦查人员与本案有关问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回答和陈述的义务,既不能拒绝回答,也不能作虚假陈述; 既不能捏造事实,也不能隐瞒事实或在回答时避重就轻; 犯罪嫌疑人虽无沉默权,但当侦查人员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时,他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应是指与犯罪无关的问题。

(2)评价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如实陈述义务

诉讼权利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其中,“沉默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的讯问而享有拒绝回答并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就一般理解而言,应包括说与不说的自由以及说利么的自由。说与不说是一种消极的自由,说什么则是一种积极的自由。根据无罪推定的现代刑事诉讼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仍然应视为是无罪的公民,那么他依然还应享有法定的言论自由权,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作出供述; 他们有不作供述的权利,没有必须供述的义务。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种“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显然是与沉默权背道而驰的,也与宪法对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格格不入。

3. 试述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异同。

【答案】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既有共同点也有各自的特殊性。

(1)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共同点

①两者都是程序法,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

②两者有着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在程序上实行二审终审制,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对已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等。

(2)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

①诉讼主体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②诉讼原则不同。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辩论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

③证据制度不同。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法为: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法为:合法证据优势。

④强制措施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讼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还有责令具结悔过。

⑤诉讼程序不同。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刑事诉讼则复杂的多,审判前有立案、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⑥功能不同。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追诉犯罪和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民事诉讼法保证民商法、经济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是平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

二、论述题

4. 刑事立案的条件与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之相互比较及中外比较。

【答案】(1)刑事立案的概念及条件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立案的条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的理由和根据。立案的条件包括:

①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其中有犯罪事实有以下含义:a. 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b. 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③符合管辖的规定。

(2)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的条件包括:

①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刑诉法明确规定为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赋予实践中有权主体自由裁量。

(3)刑事立案的条件与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的相互比较

①主体不同。立案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②对象不同。立案的对象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③条件不同。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的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必须是经过法定卞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4)刑事立案的条件与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的中外比较

各国再审制度理论基础的差异,导致各国再审制度的不同。而再审理论的差别,则与各国的诉讼理论和价值选择有关。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制度差异明显。

①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形式真实主义,对国家追诉权进行严格限制,再审制度不甚发达。英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