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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安政治学院815专业基础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刑事诉讼阶段

【答案】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它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单元,某一诉讼过程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主要看它是否具有自己的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独特构成、进行诉讼行为的特殊方式、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以及与其他诉讼过程不同的总结性文件。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划分为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两个特殊阶段。

2. 委托送达

【答案】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所在地,而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

3. 全面审查原则

【答案】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

4. 审判管辖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

5.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答案】《两权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包含两层含义:

①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自证其罪;

②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陈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和文

明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仟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外《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

二、简答题

6. 简述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的条件。

【答案】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的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了。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了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各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现场亲眼看到犯罪活动的人指认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身边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等。住处包括永久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地点等。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或者犯罪后已经逃跑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即本人拒不说明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10条的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7.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区别?

【答案】当事人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依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加害人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提供劳务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宽恕的一种化解矛盾的方式。人民法院的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当事人和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都是在矛盾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当事人和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的区别:

①公、检、法机关的作用不完全相同

自诉案件的调解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而且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主动调解。由于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经过侦查、起诉,公安、检察机关不能对这类案件调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公、检、法三机关依法都可以进行。

②审查的结果不同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是在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标志着案件已告终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和解为双方当事人真诚自愿、且无违法情况,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确认当事人和解的内容。和解协议书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不同,前者不标志案件终结,后者案件是否终结,还要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8. 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答案】(1)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如果一个证据被定义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其含义包括:

①传闻证据必须是一项陈述;

②传闻证据是在法庭外作出的;

③传闻证据是一项主张,并旨在证明这一主张的真实性。

(2)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①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法庭要坚持就指控的事实提出最好的证据。就陈述类证据而言,陈述者亲自出席法庭,就其亲历的事实作出的陈述才是最好的和最可靠的证据。

②传闻证据通常不是在宣誓如实作证后作出的。

③如果陈述者本人不被传唤到庭作证,无法对其进行交叉询问。

④法官和陪审团没有机会观察陈述者在作出陈述时的行为举止。认为观察证人的行为举止可以揭露其证言的可靠性,这种观念是构成排除传闻证据规则的另一个理论基础。

(3)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转述他人的证言不妨碍其真实性,传闻证据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这一规则又存在着大量的例外,如已故人的陈述、可采纳的作为有关事情一部分的陈述、公务文件中的记载或公共文书和著作中的记录或先前程序中所作的记录。在法定例外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采纳传闻证据。

(4)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在法律上,证人不出庭而以书面陈述代替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但第190条对“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加以宣读的规定,又极大地削弱了这一规定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我国证人很少出庭作证,这严重违反了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近年来,法学界强烈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