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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808专业基础C民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之商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保证的独立性

【答案】保证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保证不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实质无效而无效,即只要被保证的债务形式合法,票据保证即生效力而不问实质有效与否。例如某一背书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此背书人本人而言,不应承担票据债务; 但为此而进行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被背书人及其后手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票据权利,保证人不得以背书人票据债务不成立而主张票据保证无效,保证人仍得为自己的保证行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同理,被保证人无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保证人的签名属伪造,保证人仍然要负票据责任。

2.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答案】依据基金券变现或买卖方式,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不固定的,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持有或要求基金回购而减少持有。为了应付投资者中途变现,开放型基金应从所筹资金中拨出一部分,以现金形式保持这部分资产。

封闭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固定的。完成发行计划后,不再追加发行。投资者也不得要求基金回购,但可将持有的股票或受益凭证通过证券市场转让。

开放式与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前者的发行规模是变化的,便于业务扩展,适应发达的金融市场,后者则固定不变,多为不发达市场所采用;

②前者的定价是依据基金的净资产值,后者则取决于市场供求;

③前者的投资者可将投资赎回,后者则不可;

④前者的资金运用成本较高,后者相对较低。

3.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那里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二是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

4.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

【答案】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票据当事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发

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接受票据的原因。发票人之所以发出票据,将之交付与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原因关系表现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或设定质权或担保债权。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存在着联系即牵连关系,具体表现在票据原因关系可用来对抗票据关系,以此来主张抗辩。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主要有:前者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属于票据法上的规定事项; 票据关系在同一出票行为中只有一种,而原因关系则可以多种; 票据关系不因票据转手而受影响。

5. 保荐人制度

【答案】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①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②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6. 居间商与行纪商

【答案】居间商与行纪商均属于商中间人,二者的具体活动内容不同。

(1)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居间商通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获得委托人支付的报酬。

(2)行纪商是一个独立的商主体,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其特点有:

①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其行为;

②行纪商不仅仅是契约中的当事人,而且与交易活动的结果密切相关;

③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之间所立契约以及因这种契约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直接转让给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担最后的交易结果;

④行纪商必须从事职业性的行纪经营,必须以行纪交易之缔结作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因此,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

二、简答题

7. 试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答案】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

(1)《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④借款; ⑤设定财产担保; 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⑧放弃权利; ⑨担保物的取回; 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8. 试述保险公司的变更与终止的相关规定。

【答案】(1)保险公司的变更的相关规定

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可能出于经营的需要而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保险法》

第84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变更名称; ②变更注册资本; ③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④撤销分支机构; ⑤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⑧修改公司章程; ⑦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险公司终止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可因解散或破产而终止,具体表现为:

①保险公司的解散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时经由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而终止自身业务的法律行为。《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②保险公司的破产

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计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淞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以上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9. 简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

【答案】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交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