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26法学综合二之商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来源及其管理措施。
【答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设立的用于补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损失的一种基金。
(1)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有两个:
①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
②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第二个来源是否利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主决定,法律上未作强制规定。
(2)对结算风险基金应当严格管理:
①基金应当依法筹集,提取的比例以及征缴的办法必须依章办理;
②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确保基金安全;
③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④向责任人追偿。如果风险损失是人为的因素造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运用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提出追偿。
2. 简述公司股东的权利。
【答案】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1)投资受益权。是指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请求分配公司盈余,从而取得股利的权利。
(2)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时有以下权利:
①重大问题决策权; ②公司经营建议或者质询权; ③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各国公司法在禁止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抽逃出资的同时,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转让其出资或持有的股份转移风险。
(4)知情权。其内容除质询权外,通常还包括:
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②公司其他重要文件的查阅权。
(5)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时,其全部财产在向公司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的,股东有权请求分配。
(6)优先认股权。具体包括以下两种:
①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一般仅限于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②股东对公司发行新股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35条明文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该
项权利。然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则法无定例。
(7)诉权。在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还享有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为股东的诉权。
3. 试述确定海难救助报酬的原则及应考虑的因素。
【答案】(1)海难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2)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种因素:①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②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③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④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⑤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⑥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⑦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各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③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⑨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⑩救助设备的使用情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4. 试述出票的效力。
【答案】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最基本的、主要的票据行为,没有出票也就没有背书、承兑、保证等附属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作为基本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对其签发的汇票获得承兑和获得付款承担担保责任。
①担保承兑,是指出票人保证其签发的汇票能够获得承兑,如果持票人在请求承兑时遭到拒绝,出票人就必须向持票人负偿还责任。
②担保付款,是指出票人保证持票人到期能够获得付款,如果汇票到期不获付款,出票人就必须向持票人负偿还责任。
出票人的这种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是票据法强行规定的绝对性义务。这种责任的存在与出票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无关,出票人也不得通过在汇票上作有关记载来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即使出票人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责任的记载,此项记载也视作未记载。
(2)对收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过,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前,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付款人承兑以后,该期待权才成为现实权。此外,收款人行使追索权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需由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合意。出票,包括在汇票上记载付款人的名称,因此出票也对付款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说来,付款人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位或权限,即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这即是说,付款人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也可以不进行承兑。付款人是否要对汇票进行承兑,取决于其与出
票人之间的约定,这一点在汇票上是看不出来的。付款人不对汇票作承兑的,他就不负任何付款义务。只有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对收款人或持票人负绝对的付款义务。
5. 试析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答案】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1)本票与汇票的相同点
本票除了不具有承兑、拒绝承兑证明等特征外,其他各项制度与汇票均相同。我国《票据法》
第80条也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24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2)本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①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
②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
③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以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
④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口;
⑤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第一债务人,汇票在承兑以前不存在第一债务人,在承兑后付款人为第一债务人。
⑥在我国《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⑦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⑧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
6.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答案】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责任保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许多牲,主要表现在:
(1)责任保险的标的并非实体的财物,而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二人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并无保险价额和保险金额可言。
(2)在责任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负对事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须受两个条件的制约,即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受害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倘若被保险人虽然对第三人负有赔偿责任,但该第三人若出于往日的友谊甘愿抛弃其赔偿请求权或因故并未行使赔偿请求权以致时效消灭,则被保险人并未实际损害,自然也就不能由保险人予以赔偿。这与一旦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保险人即负有赔偿之责的其他财产保险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