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明会典》
【答案】《明会典》又称《大明会典》,是明朝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会典。其于明孝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索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在编纂上采用了“官领其属”,“事归其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2. 《法经》
【答案】《法经》是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魏相李埋所编纂的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并成为秦汉及以后历朝立法的渊源。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有6篇,《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它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是地主阶级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工具和武器。
3.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答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指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政权以1937年8月25日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准绳,继承发扬苏区法制传统,建立起来的切合国情的抗日民主法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崭新内容。《施政纲领》的意义在于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
4. “刑罚世轻世重”
【答案】“刑罚世轻世重”是西周时期的重要的刑事政策。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主张“开日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这一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
5. 《大清新刑律》
【答案】《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故《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
行。《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共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另附有《暂行章程》五条。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从刑包括掀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由于时势所迫,清政府在修订新刑律时,虽然在许多根本性问题上有所保留,但仍在法典的编纂形式上做了较大的改变。
二、论述题
6. 试述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特点。
【答案】(1)中国法律的起源①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中国经过漫长的发展时期后,开始分裂为对立的两大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激起奴隶阶级的不断反抗,这种对抗性的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时,便产生了国家。奴隶制国家的产生是法律起源的前提条件。
②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原始社会虽没有产生体现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一一氏族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a. 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产生了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随着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变,母系氏族的习惯也逐渐向父系氏族的习惯转变。
b. 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第一,确认了部落联盟首长的权威地位。
第二,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父权制社会逐步改变了母权制的平均分配传统,规定个人所获猎物为自己私有财产,不归集体分配。此外,按照父权制的习惯,氏族公社的公有财产以及集体掠获其他部落的财产,氏族首领与部落联盟首长可以取得超出常人的更多份额,不再实行平均分配。
第三,确认了有关处罚的习惯。原始社会的舜禹时期,特别是大禹统治的时代,氏族公社制度己经走到了尽头。不单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发展到高峰,有关处罚的习惯也发展到顶点。
③习惯法的产生
《左传》中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方面说明夏代借用大禹的威望,增强其法律的威慑力量; 另一方面说明,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
(2)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①中国法律起源具有礼法结合的特点
夏代法律在形成中不仅改造和吸收了父权制时代某些习惯法,也改造和吸收了原始社会沿用已久的“礼”的传统,从而实现了中国奴隶制最初的礼法结合。这是其他国家与法律形成时所不具备的。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同东方早期文明国家一样,夏王朝提前跨入文明社会的门槛,形成了最初的国家与法。因此,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具有法律的早熟性。
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自夏奴隶制国家产生以来,就形成了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商品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因此,与此相适应只能产生君主专制制度与维护专制王权的奴隶制法律。这一特点经商、周一直遗传到封建时代,使得古代中国的法律日益君主专制化。
④中国法律形成时,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为维护专制王权以及种族奴隶制的严酷统治,镇压被奴役的部族和平民、奴隶的剧烈反抗,以夏王为代表的宗族奴隶主阶级,陆续颁布了一些简单的刑事法规,用以稳固奴隶制国家政权。由于礼的作用增强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民事法律规范在形成期的夏代法律中居于次要地位。
⑤夏代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和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夏王朝是早期奴隶制国家,它并未彻底瓦解以血缘为纽带的贵族宗法统治关系,因此维护原有宗法关系的氏族习惯相应地转化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的习惯法。中国法律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种族奴隶制、宗法制的鲜明特点。
7. 试述商靴变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公元前359年秦孝公时,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勒携《法经》入秦,在秦国实施了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的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而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写上了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鞍变法”。
商鞍在秦国两次发布变法令。
(1)第一次是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其主要内容有四:
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索隐》:“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这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②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③奖励农业生产。“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谬(音陆,尽力的意思)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擎。”
④奖励军功。“有军功者,各以率(音律)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按军功“明尊卑爵秩等级”,使“有(军)功者显荣,无(军)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从而打破原来按血缘关系亲疏划分尊卑等级的标准。
(2)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变法的具体内容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主要有四点:
①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又宣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②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凡三十一县。”
③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具体办法是:“为田开叮陌封疆,而赋税平。”实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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