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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大学924法律史综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登闻鼓

【答案】登闻鼓是形成于晋武帝时期的直诉制度。晋武帝设登闻鼓,悬于朝廷或都城之内,百姓可以击鼓鸣冤,由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小以诉讼管辖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自晋代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所相承。

2. 加役流

【答案】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此议。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3. 贿选宪法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因总统曹馄贿赂国会议员通过该宪法而得名。该宪法的内容包括:①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列于最显著位置,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不允许变更民主国体; ②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仟内阁制; ③采取赋予地方校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该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

4. 元典章

【答案】《元典章》的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不是由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而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涉及汇编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为纲目进行汇编而成的一部法规汇编作品,共计六十卷。内容上以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5. 盗贼重法

【答案】由于宋朝的统治下从一开始就不断经历农民起义,所以统治者在对地方强盗行为的处置上采取重刑主义,因此在划分了“重法地”之后,神宗颁布了《盗贼重法》。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①通过《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地”,实际上北宋统治区域的绝大部分都属于“重法地”。根据该法,如果盗贼杀死官吏或连续杀三人以上,或焚毁房屋,或结群行劫于州县之内,或劫掠水上船只,即便不是重法地,都要以重法地的法律对其加重惩罚。②以“重法之人”的规定方式,系统地规定了有关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实际上取代了以地区为加重情节的做法; 加大了对强盗、盗贼以及窝藏强盗行为的打击力度。③强化官员对盗贼的惩治责任,如果有盗贼十人以上发

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捕获不到半数,官员要遭到弹勃获罪。

6. 暂行新刑律

【答案】《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颁布的一部刑事法典。在隆礼、重法的思想指导下,北京政府统治时期的刑事立法,主要是将《大清新刑律》加以删修,更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分总则、分则,共52条),作为民国的刑律颁布施行。将该律中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加以删除; 将律文中带有明显封建帝制性质的名词概念加以修改,并取消附加《暂行章程》5条,更名为《暂行新刑律》。该律从1912年施行,直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差距有所缩小,是具有近代意义的刑法典。

二、问答题

7. 请简要陈述宋朝官员的考课制度。

【答案】宋朝主要由审官院和考课院负责官员的考课,其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1)考课标准是“四善三最”。“四善”的内容是:品德符合儒家“义”的标志,为人清廉、谨慎,公正处事并且明察事理,勤奋履行职务,从不懈怠; “三最”的内容则是从社会治安、司法狱讼和农桑生产等事务的处理来评价的。对地方官的评价,根据《宋史一职官志》记载,细化为七方面的具体考察标准,包括荐举贤才、农桑生产、户籍人口管理、刑狱司法、地方治安等方面。

(2)考课的执行,每年都要进行。被考察三年涉及一任官员的留任或迁调。

(3)考课和年资制度并行,即“磨勘制”。原则上要经过一定年资的“磨勘”才能够实际地适用绩效考课结论实现官职的升迁。

除了专门的官员考课,实际上地方官员具体职责的履行还根据事务性质类型由路一级的四司分别负责审核; 同时御史台还负责职官日常行为的监察管理,这也实际上影响着官员的绩效评价和官职任用。

8. 简要说明中国古代“八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内容和实质。

【答案】八议制度是封建时代规定贵族官僚中八种人犯罪后,享有法律特权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宾。

(1)“八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①八议源于奴隶制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汉代有上请制度; 三国时期曹魏《新律》首次将八议之制裁入律典。

②隋《开唐律》将八议列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制度。

③唐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明确划定了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的范围,及其所享有的具体法律特权和实现特殊的程序,并规定“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④此后历朝律典均沿用八议之制,直至清末制定《大清新刑律》,才最终予以废止。

(2)“八议”制度的内容

八议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 “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 “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 “能”指“有大才业”,能

整军旅、往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功”指“有大功勋”者; “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_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勤”指“有大勤劳”者; “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犯流以下的罪,要减一等论罪。但若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3)“八议”制度的实质

八议制度,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实质是对于八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给予照顾的制度,给予这l 又种人以优越于平民百姓的特权。

9. 试列举西汉中期为了打击诸侯势力而颁布的法律。

【答案】由于汉中期诸侯王实力不断加强,逐步形成与中央对抗的割据势力,并最终酿成“七国之乱”,因此汉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打击诸侯势力的单行法律,主要包括:

(1)阿党附益之法。阿党附益是指中央官员外附诸侯,犯此罪者皆处重罚。

(2)《酣金律》,酣金律是惩罚诸侯在酣祭时所献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

(3)《左官律》,“舍天子而仕诸侯”,被称为“左官”。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

(4)《事国人过律》,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方官吏,否则以违法论罪。

10.简述秦代的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答案】(1)婚姻制度

秦律对于婚姻的成立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才有效,未经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丈夫体妻也同样必须报官登记。关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因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因而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

(2)继承制度

秦代的继承范围很广除常见的继承之外,还有皇位继承、宗桃继承、官职继承、爵位继承及其他身份继承。秦律对继承人的确认则有法定继承和指定继承两种,同时对于继承的力一法也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秦简《法律答问》云:“何谓‘后子’? 官其男为爵后”,意即爵位继承人须到官府登记、经官方认可方为有效。

11.革命根据地婚姻法在哪些方面是对于传统婚姻制度的彻底否定?

【答案】革命根据地婚姻法对于传统婚姻制度的彻底否定表现如下:

(1)结婚的条件

各边区的婚姻条例都强调必须双方自愿、禁止包办及买卖婚姻。在细节上的规定则不尽相同。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也略有不同,晋察冀边区基本采用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规定,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五亲等以内之旁系姻亲辈分不同者不得结婚,但明确规定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而陕甘宁边区只是笼统规定“直接血统关系者”不得结婚。山东省则沿用传统的五服亲属划分法,规定“本族五服以内之血亲不得结婚,亲姑表姨亦应尽量避免缔结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