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防灾
【答案】保险防灾是保险防灾防损的简称,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防灾防损,减少社会财富损失,是一项社会性活动。
保险防灾的内容有:①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②进行防灾宣传和检查; ③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④提取防灾费用,建立防灾基金; ⑤积累灾情资料,提供防灾技术服务。保险防灾的方法包括:①法律方法; ②经济方法; ③技术方法。
2. 理赔
【答案】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理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①保险理赔能使保险的基本职能得到实现; ②保险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③保险理赔还可以发现和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
保险理赔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保险经营方针,提高理赔质量,保险理赔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②实事求是的原则; ③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3. 监督危险功能
【答案】该功能也是保险分配关系提出的要求。分散危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而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尽可能减轻保费负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因此,他们之间必然要发生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日的。保险的这种功能,就是监督危险功能。保险的监督危险功能是客观存在的。
监督危险是为了减少损失补偿,所以该功能是保险基本功能之中的补偿损失功能的派生功能,也是使保险分配关系处于良性循环的客观要求。
4. 近因
【答案】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5. 保险保障基金
【答案】保险保障基金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属于保险组织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则的规定,从公司当年保费收入中提取1%作为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可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6. 责任风险
【答案】责任风险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7. 商业保险
【答案】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 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商业保险是一种营利性保险,是当代保险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包括:专营机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大数法则和保险基金。
8. 投保
【答案】投保亦称“要保”,是指对保险标的(人身、则产、责任或权益)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投保人一般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投保单。投保单常由保险人提供,具有统一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标的名称及存放地点; 投保的险别; 保险期限; 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投保时投保人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
9. 目标市场策略
【答案】目标市场策略是指选择适当的保险消费者作为保险企业的目标市场。换言之,保险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最具吸引力的细分市场作为自己为之服务的目标市场,以自己有限的能力来满足市场上特定保险消费者的需要。其中,目标市场是指保险企业经过市场细分后所要服务的一群保险消费者。
10.未赚保费
【答案】未赚保费亦称未到期保费,指非寿险业务中,某一年度的入账保费中应该用于支付下一年度发生的赔款的费用。这是因为保单年度和会计年度并不完全一致,在会计年度终了时,有些保单有效期尚未结束。因此,未赚保费就是入账保费中与保险责任尚未终止的那部分业务相对应的保险费。实质上,从入账保费中核取未赚保费,就是提存未到期准备金。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一般不使用未赚保费的概念。
二、简答题
11.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特点。
【答案】(1)比例分保及其特点
比例分保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在比例分保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比例分保一般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①成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其特点是:
第一,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成数分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均按保险金额由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按比例承担,合同双方存在真正的共同利益。
第二,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采用成数分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之间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配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进行计算。
第三,缺乏弹性。成数分保具有简便的优点,同时也就意味着缺乏弹性,其结果表现为对接受公司有利,对分出公司不利。成数再保险往往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的需求。
第四,不能均衡风险责任。由于成数分保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来划分双方的责任,故所有业务的保险金额,每一笔均按再保险的比率变动。但对于危险度的高低、损失的大小,并不加以区别而作适当的安排,因而它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
②溢额分保是指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溢额分保具有下述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溢额分保的优点在于能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不同的自留额,具有灵活性。
第二,比较繁琐费时。办理溢额分保需要严格的管理和必要的人力来进行,因而可能增加管理费用。
(2)非比例分保及其特点
非比例分保是指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分保。非比例分保分为限额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以及赔付率超赔分保。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