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1044中国法律史之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目录
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1044中国法律史之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一).. 2 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1044中国法律史之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二) 11 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1044中国法律史之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三) 21 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1044中国法律史之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四) 30 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1044中国法律史之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五) 39
一、名词解释
1. 诬告反坐
【答案】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 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2. 云梦秦简
【答案】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3. 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答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 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答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4. 禁榷
【答案】禁榷制度是指国家专卖制度,它在汉代己经出现,宋代财政医乏,禁榷是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了传统的盐、酒、茶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善。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卖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卖为“榷酣”。
5. 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共10章68条。它取消了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大总统以“参政院”为咨询机构,总揽统治权,直接领导各部,可以否认、搁置立法院的法律案以及拒绝答复其质询。“袁记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为袁世凯推行专制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6. 乞鞠
【答案】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鞠”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鞠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
7. 保辜
【答案】“保辜”制度是唐律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而作的特别规定。对于手足伤人及用器物伤人,唐律视其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胃·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其他原因造成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8. 监候
【答案】监候,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力一法。明清之时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和绞刑,斩、绞刑又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二、简答题
9. 唐朝时期,宁某伤害邻人致残后官府自首,根据唐律的自首原则,该案当如何处理?
【答案】(1)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称为自首。对于自首者,唐律采取“原其罪”的原则,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②唐律规定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
③唐律规定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
④唐律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唐代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称“自首不实”; 对犯罪J 清节不作彻底交代的,称“自首不尽”。《名例律》规定,凡“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
(2)对本案的处理
本案中宁某是伤害邻人致残后到官府自首的,按照唐朝法律中自首的规定,该罪属于伤害人身的犯罪,不能按自首处理,应当按其所犯罪行定罪处罚。
10.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的类型。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普通法院和特别审判机关:
(1)普通法院的类型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在普通司法机构上沿用北京政府时期的四级三审制度。1935年《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在县、省辖市设地方法院,区域狭小者可合若十县市设一地方法院,区域辽阔者可设地方法院分院; 在省、首都、特别区、院(行政院)辖市设高等法院,区域辽阔者可设高等法院分院; 在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设最高法院,隶属于国民政府司法院。最高法院不设分院,以统一全国法律之解释。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并依法律规定管辖非诉讼案件。
(2)特别的审判机关的类型
除普通法院外,南京国民政府还根据统治需要,设立了许多特别的审判机关,主要类型有: ①特种刑事法庭、南京国民政府将危害其政权的刑事案件列为“特别刑事案件”以便采取特殊的镇压措施。
②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长兼理检察官职务,由审判官掌管刑民事案件的审理。
③军事审判机关主要审理军人违法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通司法机关中,设立相应的检察机关或一定数量的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检察官在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检察官依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对刑事案件做出侦查或不侦查的决定,提起或不提起公诉的决定,刑事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也由检察官来指挥并监督实施。
11.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发展。
【答案】(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由皇帝直接掌握御史台仍以御史中y 为长官,拥有“震肃百僚”的威仪。魏晋以后,皇帝还允许御史学“风闻言事”,而无须持有真凭实据。如百官有罪,御史中)}失纠,则要免官。同时还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以防止其询私隐庇,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晋朝以后,御史中巫以下设殿中侍御史、也偶置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监军御史。总之名目繁多,机构庞大,且多系因事设置,职权也不统一。
(2)曹魏以后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对地方官的监察,由中央不定期派出巡御史担任。东晋逐步废除汉代设置的司隶校尉,并其行政权于刺史,并其监察权于御史台。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职权与机构的扩大,以及官职人选的严格,一方面说明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和纠弹封建官吏失职的重要工具; 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统治者从长期的统治经验中逐渐认识到只有整肃吏治,强化统治效能,才能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