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经》
【答案】《法经》是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魏相李埋所编纂的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并成为秦汉及以后历朝立法的渊源。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有6篇,《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它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是地主阶级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工具和武器。
2. 会审公廊
【答案】会审公廖是指清末西方列强在其租借内设立的司法会审机关。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首次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l ,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形式上规定华洋互控的混合案件,由“华官”与外国领事会审,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得干预”。但事实上,不仅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外国领事有权参加会审,就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可以参与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麻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3. 八辟
【答案】这是西周对贵族犯罪的一种优惠对待政策,指的是八种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享受特权,不按照普通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刑事处罚时,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犯罪情节等临时议决,一般可以采取宽有或赦免。这八种人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是一种同罪异罚的制度,是贵族身份的特权保护; 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4. 三三制
【答案】“三三制”是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实行的健全民主制度的措施之一。抗日民主政权实行的“制”政策,是指在政权机关(包括参议会和政府)中各阶层参加政权的比例,要按“三三制”原则分配,即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规定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小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这个政策对于纠正左倾关门主义,发挥党外人十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贡献。
5. 监候
【答案】监候,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力一法。明清之时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和绞刑,
斩、绞刑又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6. 瓦克夫制度
【答案】瓦克夫制度是指关于宗教慈善产业捐赠的法规。瓦克夫法是伊斯兰教法的主要门类之一。
瓦克夫,阿拉伯语音译,意为“保留”、“扣留”。特指“保留”安拉对人世间一切财富的所有权,或全部财富或能产生收益价值的土地飞产业,专门用于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宗教与社会慈善事业。由此而产生的留置财产的方式,后来发展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制度,历史上曾广泛流行于西业、北非、南亚各伊斯兰国家。其特点是以奉献安拉之名义永久性地冻结了财产的所有权,明确限定了用益权,留作瓦克夫的土地、产业归安拉所有,只能用于宗教慈善目的。
7. 非所宜言
【答案】非所宜言是秦代为维护皇权而设立的罪名。秦二世时发生陈胜、吴广起义以后,凡言反者均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非所宜言罪并无明文规定,是可以由统治者从维护私利出发任意解释的。这项罪名从秦朝开始出现,汉时已普遍适用。
8. 铸刑鼎
【答案】“铸刑鼎”是春秋末期郑国公布成文法的一项重要活动。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铸刑鼎”之所以引起争论,是因为在春秋末期以前,虽然有成文的法律,但却是秘密的,并未公之于众。“铸刑鼎”公布法律,从形式上看,与先王“不为刑辟”的传统不符:从内容上看,与西周以来的“礼”相违背。
二、简答题
9. 简述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答案】统一后的秦代法制形成了律、令、式、法律答问、法律文告以及程、课、廷行事等多种法律形式。
(1)律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鞍改“法”为“律”之后,“律”便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律”在后世成为中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其地位即由此奠定。
(2)令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制”与“诏”成为皇帝命令的专称,从而不仅使之与其他人发布的命令区别开来,而且更赋予其最高威严,使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式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式”在文字上指“准则”、“标准’夕、“范例”、“模式”或“格式”之意。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卞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作出了明确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
(5)法律文告“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
(6)程、课、廷行事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秦代还有“程’夕、“课”、“廷行事”等多种法律形式。秦简载有《工人程》三条,是朝廷颁布的用来规定主管人员考核官营手工业生产者劳动数量与质量的法律,由其内容分析,“程”与“式”一样含有“标准”之意。秦简中还载有《牛羊课》一条,其内容乃是关于牛羊蓄养的法律。此外,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
10.请简要解释明代《问刑条例》的出现。
【答案】“条例”是明代非常重要的法律形式,《问刑条例》即是对“条例”这一法律渊源进行系统整理形成的法律文件。
(1)《问刑条例》出现的背景原因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保证《大明律》的施行效果,禁止后代子孙对其进行修改。但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大明律》的内容已经不能够适应变化的社会现实,不能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所以“条例”作为单行的刑事法规被大量适用于明朝的司法实践中。
“条例”的内容来自于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 程序上皇帝以诏令形式进行批准,之后其中的内容上升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规范。其制定程序比较简便、灵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然而条例颁布过多,造成法律规范内容的混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明孝宗时期开始系统地编修条例,最终制定《问刑条例》。
(2)《问刑条例》的内容
《问刑条例》出现于明朝中期,仍然以《大明律》为基准,对明朝立国以来的各种刑事单行法“条例”内容进行整理、汇编,主要是以条例内容的形式对《大明律》律文内容进行阐释,起到了法律修改的效果,也对明朝法律形式内容的系统化和统一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3)《问刑条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