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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宪法学2001(有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宪法学2001

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我国宪法中有哪些表现?(25分)

[解答]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这一原则在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和体现:

(一) 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便于人民管理国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治历史表明人民对国家的管理有两种方式,即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直接民主就是由人民直接管理国家,由全体人民共同作出决策和进行立法,并组织实施的一种管理国家的方式。间接民主是与直接民主相对而言的一种管理国家的方式,是指由人民选举代表以人民的名义管理国家。近现代国家生活的复杂性使得直接民主只能在十分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国家生活和管理国家只能以近现代特有的间接民主方式——代议制来实现。我国人民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样一种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度来实现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人民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为各阶级、各行业、各民族、各地方不同利益要求的人民参与管理国家提供了制度化的途径。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按居住情况或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选举产生。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在人大中有不同地方不同行业的代表,因而便于各阶级、各行、业、各民族、各地方的人民都能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管理国家。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了有效的人民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的通道和途径,有助厂人民管理国家的意志在国家管理中贯彻和实现,一方面,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举的代表。另一方面,有关法律要求代表与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 我国人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有人民才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最基本的手段和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它直接体现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同时人民还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即人民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上述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在国家生活中极为重要的权利,是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重要表现,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保障和体现。

(三) 我国坚持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即决定权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其他国家机关要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这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除制定法律、议决国家大事外,还要组织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这些国家机关要保证决定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其他机关确立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就是将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间接地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了。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对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间接地体现了人民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监督。此外,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上述监督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直接的约束力,即具有一般的效力。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评述]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也就是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及依据的准绳。因此,我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