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611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的体系解释
【答案】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以及与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系统解释突出了法律的完整性,即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解释法律条文,能够更准确地说明其意思。
2. 形式正义
【答案】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3. 立法的民主原则
【答案】立法民主原则,其涵义和内容应包括三个要素:①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呈多元化,建立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②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而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依归。③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能够通过必要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有效地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
4. 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但是法作出的评价却有着与其他不同的特点。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其次,法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5.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答案】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
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己然的法。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法的形式有重要价值。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6. 法律要素
【答案】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法的要素具有以下特征:①个别性和局部性:②多样性和差别性; 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简答题
7.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哪些重要贡献?
【答案】列宁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其一系列重要著述中。在这些著作中,列宁深刻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揭示了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规律性及其内在特征,进而不仅坚定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而且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哲学与法哲学的理论内容。
(1)列宁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容。这集中地体现在列宁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方法论原则的理解与阐述方面。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而是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他从唯物史观方法论原则的高度,深刻地把握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精髓和真谛,从而有力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2)列宁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不仅说明了国家的本质、特征和职能,而且揭不了一切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实质,即政权总是操控在资本家手中。列宁特别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核心,并深入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3)列宁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史上,列宁第一次对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的法制建设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为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石出。
8. 如何理解秩序、自由、效率、正义的含义?
【答案】(1)秩序
在哲学上,秩序是一个系统的范畴,它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在一个系统中,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都有自己的不同的存在和运行特点。如果要素之间的关系总是能表现出某种恒定的规则性或协调性,即系统的协同性的话,就说这个系统或事物是有序的。反之,称之为无序。在人类面前存有两种秩序,一是自然秩序,另一是社会秩序。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在这种意义上,秩序根植十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在规律是秩序的本质。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2)自由
自由的概念源自西方文化。在拉丁语中,“自由”意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在罗马法中,自由(权)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是为自由。”
自由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学科对其理解有所不同。
①哲学上自由的含义。在哲学上,自由的含义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在这里,“必然”所指的是客观规律。
②政治学与社会学上自由的含义。从政治学和社会学上来理解自由,就是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每个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行为(包括对公共事务的自主参与)。
③法学上自由的含义。从法学上讨论自由,其所指涉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法学(或法律)上自由的含义在于: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3)效率
效率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率的概念和价值标准的适用范围大致有三种情况:
①资源配置上的效率。
资源配置上的效率原则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由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转变。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文资源,无论是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的资源,还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资源,都要按照价值极大化的规律和原则进行配置。
②收入分配上的效率。
收入分配问题上的效率原则意味着,在对产品和一切由人们创造出来的价值物进行分配时,必须考虑以什么方式来分配有利于调动合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使分配本身成为扩大再生产、创造更多财富的调整机制。
③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
在许多特定的资源,如法律资源、政治资源的配置方面也存在效率问题。比如在法律资源配置的效率方面,法律资源配置上的效率优先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居于优先位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
(4)正义
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①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正义就在于根据每个人的品质、才能、地位、身份、贡献分配机会、财富和权利(权力),使人们各得其所。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永恒的愿望。正义就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
②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中国古代的格言一一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西方人所说的公理一一一个以某一方式对待别人的人,不能认为别人在同样情况下以同一方式对待他自己是不公正的,都表达了这种正义现。这种正义现也突出地表现在报复主义的刑罚理论中。
③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说,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即给予从某一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属于同一范围或阶层的人)同样的对待。至于这个范畴属于什么是无关紧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