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818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农产品收购保护价
【答案】农产品收购保护价是指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政府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对于农产品实行收购保护价,是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一个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农产品价格的暴落,稳定价格总水平,从而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2. 配额
【答案】配额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以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量限额的制度。根据划分角度不同,可分为进口配额和出口配额; 全球配额与国别配额; 协商配额和协定配额; 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等等。
3. 预算法
【答案】预算法是在调整对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与预算法的关系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的规定来进行。此外,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指经过国家权利机关批准的预算,或称预算文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但只是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
4. 行政法与经济法
【答案】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行政法有以下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中的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行政法主体中的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的组织以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3)作用不同
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4)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5. 公开市场操作
【答案】公开市场操作(又称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这种业务的目的在于,通过扩张或者紧缩信用,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
中国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6. 税收关系
【答案】税收关系是指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前者是指各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 后者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
二、简答题
7. 简述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答案】(1)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这不同于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时的民事主体资格和相对其公务员的用人主体资格。
(2)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职权法定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三:
a. 职权授予法定,即任何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法主体资格,并通过这一主体资格所获得的经济职权,都必须按照法定形式予以授权; 都必须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授权资格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授权。非经法定权限和程序的授权,任何组织都不得享有经济管理主体资格。
b. 职权内容法定。任何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经济职权的内容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职权的种类和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定; 任何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经济职权都是有限的。
c. 职权行使法定。经济管理主体行使职权,不仅应获得法定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实施法律行为,而且其行为方式和程序也应符合法定要求。
②权限适当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必须遵循政府与市场互补的规律,限定其职权的边界,特别是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中的边界。对市场主体而言,“法不禁止即为自由”; 对经济管理主体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自由”。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是市场机制的法律表
现。市场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这决定了市场主体的权利相对于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具有优位性,法律应当本着“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自由”的精神,从政府干预的范围、力度、方式等方面来确定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边界。此外,还应当在经济管理系统内部,本着“权力优化配置”的精神,合理确定经济管理职权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中的边界; 在政府职能非行政化的过程中,本着“小政府大社会”的精神,合理界分经济管理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力(权利)分工。
③权责对称
对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设定必须体现权责对称的精神:
a. 经济职权和经济义务设定的统一。在经济法中,经济管理主体不能有职权而无义务,不能职权大而义务小,不能职权确定而义务不确定。
b. 经济职权和法律责任设定的统一。在经济法中,不能仅对经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规定有严格的法律责任,而对经济管理主体的违法行为却不设定或设定松弛的法律责任。经济管理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并且对职权的不行使或不当行使,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8. 简述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答案】(1)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能,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即在法律保障下,消费者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举了消费者九大基本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获赔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结社权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消费者不但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本身是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而且有权要求经营者在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保障其人身、财产的安全。
(2)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益。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由于消费者取得商品和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必须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为保障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安全保障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人身权是我国宪法、民法等法律赋予公民最基本的生命安全权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二是财产安全权,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
(3)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经营者应当注意:
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②对于暂时没有标准的,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要求;
③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要事先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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