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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民间环保组织(ENGOs)的法律规制研究

关键词:民间环保组织,法律规制,环境保护

  摘要

民间环保组织是专门致力于生态环境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已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其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志愿性的特征,它在培养公众的环境意识、推动环境领域公众参与以及实现环境权利救济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民间环保组织无论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得到迅速发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间环保组织只有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才算合法存在。但60%民间环保组织无法按照“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找到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也就无法取得合法身份。民间环保组织在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没有被赋予明确的权利,也成为制约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的困境。鉴于民间环保组织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如何用法律来解决困境、保障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美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在民间环保组织的法律保障方面都对它确立了一定的法律地位,赋予了无需事前审批就可以注册登记、获得资金支持和财政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权利,为民间环保组织创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我们可以看到只有用法律为民间环保组织确立稳定的地位,规定其享有一定权利、履行一定义务,才能保障民间环保组织在健康的发展轨道上更好地发挥出环境保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