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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形式或投资组织,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从事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

2. 保险代理人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3. 产品质量

【答案】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包括实物产品和无形产品质量,即服务产品质量。具有使用性能、安全、可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特征属性。

4. 营业税

【答案】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于2008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凡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低,档次较少、计税简便。

5. 价格构成

【答案】价格构成,又称价格结构,即形成商品价格的各种要素及其组成情况,具体的价格构成应包括生产商品与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等。

6. 经济法主体与市场主体

【答案】(1)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2)二者的区别

①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 市场主体既是一种民法主体,也是一种经济法主体;

②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

③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市场主体则是在市场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3)二者的联系

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由政府层次的主体与市场层次的主体所构成的框架,其中,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经济法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

二、问答题

7. 审计监督的对象和审计原则是什么?

【答案】(1)审计监督的对象①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 ②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③其他依照《审计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2)审计原则①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②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十涉;

③强制审计原则。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拒绝或者阻碍审计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客观、公正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⑤保守秘密原则。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8. 什么是建筑物节能管理制度?

【答案】建筑物节能管理制度,是指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己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的制度。

建筑物节能管理制度在我国由《节约能源法》第35条规定,其目的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地球温室效应。

9. 什么是国营贸易管理?

【答案】国营贸易管理,是指国家授权某些企业主要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垄断经营某些进出口业务,作为国家控制和限制货物或技术等进出口的一种手段。《对外贸易法》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如下:

(1)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除另有许可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

(2)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3)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海关不予放行; 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要承担行政责任。

10.简述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

【答案】(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缔约方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任何措施。从各国服务贸易看,主要适用于各国普遍重视的金融、航运、电讯、旅游、建筑工程等10个部门。各国还就金融、电讯、自然人流动和空运达成了相应附件协议。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于本协议包括的任何措施,每一个缔约方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②市场准入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市场准入方面要求每一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根据其承担义务计划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

③国民待遇原则。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

④透明度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成员方管理机构负有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司法判例、行政决定、政策、条约、政府协定等予以公布和告知的义务。各成员管理对外贸易过程及审理对外贸易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和强制执行商业、金融等经济活动信息传播机制上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经济和金融信息的可获取性。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例外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例外规定包括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最惠国待遇例外、国民待遇例外、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例外和公平竞争例外。

(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协议,具体包括自然人移动附件协议、金融服务附件协议、电信服务附件协议、空运附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