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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612民商法之商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商业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答案】现代商法意义上的商业登记是指商业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中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业登记就其性质而言具有三个特征,首先,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中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基本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中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其次,商业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和内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行性条款规定。最后,商业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现代多数国家往往将商业登记制度纳入商统治法或行政法之范畴。

商业登记行为的基本法律效果在于发生、变更或消灭商主体的资格和具体的商事能力。己登记事项与未登记事项对第三人各具有何种效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从我国的规定来看,登记注册是企业与经营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与经营单位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前提,严禁商业主体无照经营。商业登记及公告,一方面可以使政府对商业实施监督和保护,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得以明了商业经营状况,以期商业交易之安全,因此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已登记注册事项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我国现行企业登记立法着重于企业经营资格的取得以及国家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关于登记注册事项对第三人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但从对企业经营活动采取强制登记主义及对登记申请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来看,己登记注册事项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 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之处。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定期租船合同以租用船舶为目的,出租人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即承租人可以按自己的营运目的调度使用租进的船舶。对于船舶,出租人须配备船员,承租人对船员有指挥命令权,船长、船员必须服从。航次租船合同只是由出租人提供约定的舱位,并不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无权调度使用船舶。

(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定期租船由承租人负责营运,而航次租船则由出租人负责营运。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负责营运费用,出租人只负有关船舶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应负担营运费用,承租人只负担支付运费以及约定的装卸费。

(3)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都要支付租金,但

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定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船舶和所租用的时间计算,而航次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舱容或者货物的重量计算。

(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一方面,承租人对租进的船舶有指挥调度权,可以按自己的经营目的在租期内调度使用,而不受出租人的制约。这说明承租人对船舶行使了占有支配权。尽管船员是由出租人配备的,但出租人配各船员的目的并不在于占有支配船舶,而是为承租人提供劳务; 另一方面,出租人负有维修、保养和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可见,定期租船合同完全具备了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应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3. 简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答案】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为参保者提供商、IU 类型的人身、财产保障的赔付形式。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主要包括:

(1)自愿性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而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

(2)营利性不同

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具有营利性。

(3)保险基金的构成不同

社会保险基金虽然也由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构成,但其有国家财政支持作后盾,而商业保险的保险基金则完全由所收取的保险费构成。

4. 试比较破产抵销权和民法上的抵销权。

【答案】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我国合同法设立抵销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互为实际履行债务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破产抵销权,是指在破产宣告时,与破产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破产人的债权抵销其对破产人所负债务的权利。破产抵销权的基础是民法中债的抵销原理,是民法中的抵销权在债务人破产情形下的扩张适用。由于破产抵销权融入了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因素,因此其与民法中的抵销权存在一定差异。

(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破产债权人;

(2)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3)破产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成立于破产宣告前,破产人受破产宣告后,破产人所有的对外债权都属于破产财产,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受偿的保障。

5.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答案】人身保险中的特殊规定包括: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申报是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内容,若投保人违背该要求,并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小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被保险人的限制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该规定限制。但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该规定限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3)保险合同的中止与恢复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该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依照以上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过,保险人依照该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关于受益人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5)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