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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共中央党校841部门法学综合考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原则指行政指导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行政指导的正当性必须以其合法性为前提; 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政指导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正当性可约束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差异

【答案】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含义: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a.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b. 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c. 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小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d. 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e. 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3. 即时性行政强制

【答案】即时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时间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时间,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即时性行政强制具有以下特征:

①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②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③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的一面。

④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这是由即时强制的情况紧急性和强制措施的即时性所决定的。

4. 行政法规

【答案】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具有以下特征:

①从主体上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制定行政法规;

②从依据上看: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与法律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从属国家法律性,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③从性质上看: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属于“法”的范畴。

④从内容上看:除专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外,它可以规范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个领域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

5. 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答案】非常设性行政机关是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的需要设置的行政机关,在相应任务或工作完成后该机构即予撤销,如国务院的各种协调性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通常不是专职的,由有关部门的首长组成,日常工作由一个办公室负责。这种非常设性机关的存在时间通常是较短暂的,但有的这类机关存在的时间也相当长久,达几年或数年。

非常设性机关除了各种协调性委员会以外,近年来一些地力一政府设立的联合性执法机构以及为完成某种特定任务、实施某种特定事项而设立的临时机构亦属于这一范畴。

6. 行政赔偿第三人

【答案】行政赔偿第三人是指同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除行政赔偿请求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简答题

7. 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

付救济。

对于行政补偿可以从行为和制度两个层面来界定:

①从行为层面上讲,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通过行政机关给予补偿救济的行为;

②从制度层面上说,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通过行政机关给予补偿救济的制度。

(2)行政补偿的特征

①行政补偿的前提是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行为导致特定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特定个人、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②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而补偿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均不负有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给付行政补偿的义务,且不发生行政追偿问题;

③行政补偿的依据具有多样性,除法律、法规、规章外,也可以是政策或规范性文件;

④行政补偿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后进行,也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预先进行;

⑤行政补偿以个人、组织所受的直接损失为限,合法权益受损的个人、组织不得根据其受损权益大小或国家、社会因之避免损失或获益大小提出超出其现实损失之外的补偿要求;

⑥行政补偿的数额标准,大多采用“公正”、“相当”、“适当”等规定;

⑦行政补偿费用一般不单独在国家财政中列支,也不实行集中管理,而是由具体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分散管理。

8.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适用。

【答案】(1)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己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己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

④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