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论述题
1. 论财产权中的物债二分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案】自从《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大陆法系财产法物权和债权的二元划分体系以后,物权与债权就成为近现代大陆法系财产法领域的两种基本权利形态。
(1)财产权中物债二分法的基本内涵
物债二分理论是指在民法上,承认债的的独立性,使其成为与物权相对的财产权体系,两者共同构建民法的财产法的体系。
物债二分体系正是建立在物权和债权的本质区别之上的。物权是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或者部分权益的权利; 债权是债权人依据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的对债务人为一定请求以满足其利益的权利。物权是直接的对物权,而债权则是对人权。
(2)物债二分理论体系在民法中的地位
民法以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为其主要内容。财产关系法以物权法和债法为其主要组成部分。物债二分理论使得民法与财产有关的法律体系更为完整,全方位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因而具有财产法理论基础的地位。
(3)物债二分理论体系在民法中的作用
①物权法保护财产静的安全
物权法因其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所有制、系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和生活的法律前提、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乃至一定程度的“动的安全”而不可或缺。物权体系是规定公民、法人等对于财产的所有、支配、收益和处分为主要内容的,其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方面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②债权法保护财产动的安全债法作为规范、保护和促进财产流转,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法,在近代法和现代法中更显出优越地位。其原因在于,人类在仅依物权形成财产关系、仅以物权作为财产客体的时代,可以说只能生活在过去和现在。但是,承认了债权制度,就可以使将来的给付预约,变为现在的给付对价价值。人类在经济生活中,除了过去和现在的财产外,还可以增加将来的财产。在现代社会,债权财产化,不动产因抵押权具有流通性和与证券的结合而债权化,动产借助于让与担保等制度也债权化了,通过债权达到对经济组织的维持。债权表现的权力欲及利息欲,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债权已不仅是取得对物权和物的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
2. 阐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与责任。
【答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数人之间行为的结合方式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
(1)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侵害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每个人都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③各侵害行为之间直接结合,从外观上无法区分。
④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数个侵害行为凝结成一个共同的侵害行为,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于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所以被归入共同侵权的共同加害行为,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仟。
(2)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侵害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每个人都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各行为人之间不仅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同时,各行为人的过错中没有故意,否则故意的侵权行为将会阻却过失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使得数人侵权变成单独侵权。
③各侵害行为间接结合。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较为松散,数个行为分别作用,发生了同一后果。
④各侵害行为问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侵害行为问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数个侵害行为分别作用,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于各侵害行为人既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侵害行为也未达到非常紧密的程度,彼此之间可以区分,所以各行为人之间要根据过失大小以及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3)《侵权责任法》未区分将数人之间行为的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而是采用了累积因果关系的概念
在累积因果关系及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按份责任。责任大小如果能够确定,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 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及我国物权法的相关立法。
【答案】(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虽多,但最重要的是民事行为。因此,基于民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历来是民法法系各国民法调整的重点。对于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各国民法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学理上归纳为三种立法例:
①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例
该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登记小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对于《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学者颇有非议,认为如果物权在其成立要件之外,还得有某种行为(登记或交付)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会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地位。因为物权作为直接管领物的权利,在其成立后,就应当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如果认为物权已经成立而不发生对抗一般人的效力,与物权直接管领权的性质是不相符的。而且,如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不能设立有对抗一般人效力的物权,就可以断言当事人没有仅依意思表示即得设立物权的能力。
在实践中,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会产生重复物权的现象。因为在物权转让时,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仅凭意思表示即生效力,受让人取得物权。但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没有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让与人仍然保有其权利,第三人仍然能有效地受让其权利。这种重复物权的现象,使法律关系过分繁杂,会在实践中产生很多困难。
②采形式主义的立法例
又称作物权形式主义,该立法例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产生、变更、消灭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物权行为)。
学者中有的认为,物权变动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才构成物权契约; 而有的学者认为,物权变动的合意本身即是物权契约,登记或交付是契约以外的法律事实。但无论何种解释,均一致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进行了区分,并将无因的物权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③采折中主义的立法例
a. 对意思主义立法例的折中。物权变动除需债权合意之外,尚以物权公示为要件,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此立法例以西班牙民法为代表。
b. 对形式主义立法例的折中。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不认可其无因性,此立法例以瑞士民法和奥地利民法为代表。
④我国《物权法》的体例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因民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须有债权合意外,仅须另外践行登记或者交付,即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基本要点是:
a. 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包含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物权的变动不需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故无独立的物权行为。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里的合同,指的是债权合同。
b. 物权的变动,仅有当事人之间债权的意思表示尚且不够,还需履行登记、交付的法定方式。因此,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或者对抗要件。《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