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论述题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有人认为这一条的规定体现了“同命不同价”的不平等观念。
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案】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该司法解释并不体现“同命不同价”的不平等观念。具体分析如下:
(1)这恰恰是民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具体体现在两方面:
①对赔偿责任人来讲,法律不应苛求其严重超出其赔偿能力支付赔偿金。否则,法律在看似公平的背后却是对赔偿责任人的最大不公平。这有损法律的权威和作用。
②对受害者来讲,按照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确定死亡赔偿金金额,正是体现了死亡赔偿金的本来意义和价值,补偿受害者的家庭因此造成的损害,帮助其度过生活的经济难关,而不是要仅仅严厉惩罚侵权人。
(2)必须承认不同地区,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经济差距,人们的收入水平因此也有较大差距。这是当前不可逾越之国情。
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这才是生命的本来含义。不能用金钱的多少去衡量生命的价值。“同命不同价”恰恰是这一错误观念和理解。
(3)该司法解释也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依据解释权限和规则,作出的解释,是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违法的嫌疑,更不能因这一解释而垢病法律的公正。
2. 现代侵权制度有哪些新发展?
【答案】法律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随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之后,侵权制度有了新的变化和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行为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随着贫富悬殊日益增大,社会矛盾则日益尖锐。为了解决社会各种矛盾,以求资本主义生产得以稳定和发展,各资本主义国家都十分重视侵权立法,不少国家在其民法典中对侵权行为作了比较完各的规定。不少资本主义国家在许多单行法中也都有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在我国,《民法通则》突破了传统民法的体例,不是把侵权行为列入债法中,而将其规定于民事责任一章内。这就使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远远超出了“债”的范畴,加重了侵权行为法律后果
的分量,以加强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和其他致害原因的控制。
(2)无过失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
随着大工业的出现,危险事业与日俱增,如果拘守侵权行为责任以过失为必要条件的原则,就可能使某些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因此,在立法上出现了“无过失责任”的规定,即在特定的情况下,致人损害的一方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特定的情况”,主要是指容易致人损害的企业和职业,如铁路运输企业、容易患职业病的职业等。
在产品瑕疵致人损害、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案件中,致害人和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可能都没有过错。如果根据过失责任原则而免除致害人的责任,未免有失公平。因此,为了解决侵权行为中某些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所无法解释的情形,在当代各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中便产生和发展了第三种责任原则一一公平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某些复杂、特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有“正当社会理由,而且法律许可时’夕,不适用法律条文“而基于公平的考虑作出判决”。这一原则目前已为许多国家民法所接受。
(3)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也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其侵权立法和司法都打破了罗马法以来侵权责任以财产损失为限的原则,规定了对于精神、人格、名誉损害的行为人也应负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此规定却比较原则,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真正的确立。
3. 试论无过错责仟原则的法律价值及其在民法中的运用。
【答案】(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价值
一般认为,无过错责任是为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的。在机器大生产造成的事故中,过错责任无法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无过错责任因此应运而生。其价值取向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实现公平。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预防性和惩罚性的作用:在预防力面,可以责成责任的承担者更多的考虑对公众、社会的影响,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损害和风险,促使他们更加谨慎负责,不断地改进技术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 在惩罚方面,要求加害方承担出现法律规定情形的民事赔偿责任,惩罚作用明显。
(3)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这一归责原则在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应用较多,影响深远。在适用上应注意:
①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一般条款,在法律无特
别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单单有归责原则本身的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尚不足以使无过错原则得到适用。除该条规定外,还必须有其他具体条文,例如《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③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行为人一方。但是,如果对方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故意的场合,往往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后段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题
4. 甲医院的主治医生王某,为了救治李某,王某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将一死亡的张某的眼角膜移植给了李某,张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大闹甲医院,并在乙网站散布谣言。甲医院得知后要求网站删除内容,乙网站以核实为理由延迟一周。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一下问题。
(1)尸体在民法上是如何定位的,为什么?
(2)王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为什么?
(3)张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维护其权益,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
(4)甲医院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
(5)张某的儿子和乙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答案】(1)尸体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之客体,在民法上是作为物而存在的。尸体可以成为继承人继承的客体,但它只具有精神价值,不具有交换价值。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人身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在于人的自然与法律属性。而尸体已没有精神活动,因此可以视为物。
(2)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1)职务行为的特点卞要有:
①职权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②时空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
③身份性
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
④目的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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