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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公立学校内部规则研究

关键词:公立学校 内部规则 特别权力关系 法律保留 以人为本

  摘要

摘要: 公立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在我国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具有多重法律地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立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立学校既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也可以作为行政主体。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公立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一直没有给予明确规定,造成了公立学校的学生对学校依据其内部规则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甚至是违法的行政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使广大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内部规则是公立学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既可以作为学校教学、日常管理的准则,也有可能成为公立学校进行一些违法行政行为的工具。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立学校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有必要对公立学校内部规则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研究过程中,笔者以中国现行教育立法为主要依据,利用近年来国内发生的著名的教育行政判例,对公立学校法律地位加以论证,并将中国的公立学校与大陆法系的公务法人中的公立学校进行横向比较。通过查阅国内外行政法学、教育法学等文献资料,结合国内多所院校的内部规则文件对学校内部规则的涵义、性质、效力来源、效力、功能、基本价值、制定的原则、内部规则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监督和救济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剖析。在理论方面,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重要性理论”对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内部规则的价值进行了论证,同时,对学校内部规则的制定与运行原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如“法律保留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研究讨论内部规则价值时借鉴法理学中“法的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等。在实践方面,笔者以现行立法和相关理论为依据,认为目前我国学校的内部规则中缺乏最基本的“人本主义”精神。由于受我国传统的师道尊严的教育伦理的影响,“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和老师”的管理理念根深蒂固,认为对学生严是爱,松是害,因此需要严管重罚。加之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管理思维尚未改变,学校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而忽视其权利主体的地位,在这种前提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容易被视为管理与服从、教育与被教育、给予与获取的关系,学校居于主要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学生的权益被忽视弱化也就成了必然。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要尊重和注意保护学生权利,为此就要求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这种对学生的人文关怀也应体现在学校的内部规则之中。
通过研究,笔者认为,公立学校内部规则应以“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和归宿。一方面,应完善内部规则中实体性规则,符合合法性要求和法治精神;另一方面,要完善程序性规则,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使学校的管理行为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运行,规范权力的运行程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第三方面,要完善学生的申诉救济制度,明确受惩戒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和学校受理申诉的机构、申诉条件及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保护学生的申诉权要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