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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北大学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国际合作企业

【答案】国际合作企业,即合作经营企业(cooperative enterprise),是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外方和当地合作者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合作各方依法通过合作企业合同加以规定。

2. 限制性商业条款

【答案】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凭借其技术和经济优势而向受让方施加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对正常贸易和竞争具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条款。其在国际贸易中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卡特尔协议; 利用转移定价限制竟争; 通过合并、接收、合营等形式垄断市场; 许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等。

3. 贸易术语

【答案】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被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约了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了贸易中的纠纷,对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4. 关联企业

【答案】关联企业,又称联属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以及同受母公司或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都属于联属企业的范畴。

5. 关税减让原则

【答案】关税减让原则是WTO 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该原则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中心环节,其有助于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6. 关税配额

【答案】关税配额,是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一种措施,指将关税与配额结合起来实行进口限制的一种方法。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数量制定配额限制,对在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较低关

税,配额外的进口征收高关税。其在性质上属于进口配额的一种。

7. 跟单托收

【答案】跟单托收是托收的一种,是指卖方将汇票附上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转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由于附上了有关单据,使汇票具有较强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8. IMF

【答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该组织作为各成员国金融交易的中介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国际货币体系的运行、管理基金、办理成员国购买外汇事宜等。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促使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 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 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以及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包括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 二是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二、简答题

9. 简述倾销的一般概念及反倾销的主要措施。

【答案】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己经建立的某项下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下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WTO 反倾销协议允许各成员方针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以保护本国的相同产业,具体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终裁征收反倾销税。

(1)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是指当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下,为阻止在调查期间损害的继续产生,反倾销当局可以在初裁中根据临时估计的倾销幅度计算临时反倾销税,并进行临时征收的措施,可分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收取现金保证两种方式。

(2)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政府对倾销产品的进口不征收反倾销税,而是通过与出口商达成提价协议的办法,通过出口商的自愿提价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

(3)终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指当产品被证明存在倾销并导致进口国国内相同工业遭受损害时,由进口国政府对倾销产品征收的除正常关税和费用以外的一种附加税。终裁反倾销税是指反倾销调查当局在终裁时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终裁反倾销税应以倾销幅度为限,但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10.索马里海盗,我国船只被劫,船员被绑架作为人质,船东付款赎人,请问船东是否可以要求保险赔偿? 船东是否将其作为船员和货主的共同海损?

【答案】尽管海盗为索要赎金劫持船舶的行为(索马里海盗行为)与传统海盗行为有显著区别(传统的海盗行为类似抢劫性质,而索马里海盗行为类似绑架性质)。但目前国际社会和保险界、法律界尚未作出把索马里海盗行为归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的认定,仍将其归结为犯罪行为,属广义的海盗行为。

(1)海盗行为的风险性质

根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对风险的定义,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又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形式。海盗行为属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风险中的意外事故。

(2)保险赔偿的范围

在我国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无论是一切险或是水渍险和平安险,均承保因海上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因此,船东可以以其保险利益向保险公司索赔。

(3)共同海损的认定

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该起索马里海盗案,船东向海盗支付赎金的前提是船、货、人遭到共同危险,其支付赎金是为船货的共同安全,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因此船东可以将其作为船员和货主的共同海损。

11.简述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这种危险是共同的、真实的,不是臆想和推断的。

(2)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如海上遇到台风,船开往避风港,不算特殊。

(3)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即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不是意外事故。

(4)是合理的。共同海损行为之作出,是必要的、节约的、符合全体利益的。例如,抛货是价低体重的,符合当时情况的需要,牺牲和费用是为共同安全作出的。

(5)共同海损措施是有效的。经过有意采取这些合理措施后,船、货得到部分挽救和保留。 作为构成共同海损的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12.简述《TRIMS 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案】《TRIMS 协议》由序言、正文和附录组成。其正文部分共有9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例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通知与过渡安排、透明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磋商与争端解决和货物贸易委员会的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并将所禁止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