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大连海事大学X34国际经济法、行政法、国际公法之国际经济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税收管辖权
【答案】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主张的征税权。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问题,包括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都与国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有密切的关系。税收管辖权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主权,各国在税收上总是基于主权的属人性质和属地性质来确定主张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2. 区域贸易协定
【答案】区域贸易协定(RTA ,是GA 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指WTO 各缔约方通过自愿签署协定,取消产品货物贸易或其他贸易的关税和贸易限制,从而发展之间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以增加贸易自由,包括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等形式。
3.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答案】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即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它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且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4. Notice of Drawdown
【答案】Notice of Drawdown,即提款通知。提款通知是指借款人向银行发出的表明自己将在特定时间提取相应数额钱款的通知。我国商业贷款业务中,提交提款通知书,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
5. Compulsory licensing、强制许可
【答案】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是《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特殊规定,指国家专利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直接允许有关的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都应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流弊,例如不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的,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
6. 法律适用条款
【答案】法律适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指为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
国内法,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 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 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
7. GATT
【答案】GATT 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简称,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8. CFR
【答案】CFR (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特点是:①卖方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包括装货费用和根据运输合同(不限于定期班轮)由卖方承担的卸货费用; ②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向买方承担。
二、简答题
9. 简述国际避税的几种主要方式。
【答案】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常用的避税方式主要包括:
(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例如,由于各国一般以个人在境内存在居所、住所或居留达到一定期限等法律事实,作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对此,自然人往往采取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国的居留时间等方式,达到规避在某国承担较高的居民纳税人义务的目的。
(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这是跨国纳税人最经常采用的一类避税方法。其具体做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即跨国联属企业在进行交易时不按一般市场价格标准,而是基于逃避有关国家税收的目的来确定相互之间的交易价格,或人为地提高交易价格或压低交易价格,使利润从税赋高的国家转移到税赋低的国家,以逃避税收。另一种是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即通过在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账户下,从而达到逃避国际税收的目的。
(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即在跨国股息和利息所得的实际国际税负存在较大差别的情况下,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即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导管公司(通常采用子公司形式),从而间接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10.简述不违法之诉。
【答案】不违法之诉,又称非违约之诉,是WTO 争议解决机制特有的概念,指在WTO 成员国经济贸易交往中,一缔约方所采取的措施没有违反GATT ,但如此项措施给另一缔约方根据GA TT 可能得到的利益造成损失,则受损方有权提起WTO 争端解决,以使采取措施的一方承担由此给另一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1)不违法之诉的起源
不违法之诉产生于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起源之初。根据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的第23条,争端产生的条件是一缔约方根据GATT 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得到的利益由于另一缔约方的原因在丧失或受到损害(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也就是说,争议提起的依据是缔约国根据GATT 应当得到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丧失,而不是取决于对GATT 项下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的实际违反。
(2)不违法之诉的发展
①“利益的损害或丧失”含义的确定
1952年澳大利亚与智利硫酸按争端案,正是澳大利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导致了智利产品销售额的下降,进而抵消了澳大利亚给予智利消免关税的待遇使智利向澳大利亚的出口增加的利益,补贴使关税减让带来的好处丧失殆尽。
GA TT 工作组在该案中对“利益的损害或丧失”作出了解释:“包括受到贸易伤害的缔约力一对造成伤害的缔约方提起的申诉,其依据是该受到伤害的缔约方在与该造成伤害的缔约方进行谈判是‘不能合理预见到’的伤害。”因此,这里所采用的是合同法上的“合理预见”(reasonable expectation )的理论。
UDSU 对小违法之诉的继承
WTO 的DSU 基本上原封不动地把GA TT 第23条第1(b )款规定保持下来,纳入DSU 作为
第26条。这就是说,使这个“不违法之诉”适用到所有WTO 新的立法领域,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 TS )和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以及WTO 对GATT 1994的各补充协议,例如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等。
(3)对不违法之诉的评价
①不违法之诉在双边贸易协定中基本上是一种外交手段的延伸和运用,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救济,与GATT 中的规定有本质的区别。
②就其基本指导思想来说,不违法之诉在GA TT 争端解决的目的是维护贸易利益平衡,而不是一定寻求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是非曲直,这既是先前双边贸易协议中包含此条款的初衷,也是GA TT 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贯指导思想。显然,这一点和目前的WTO 有显著的不同。由于当时国际贸易法律以及相关国际贸易组织的不完善,导致具有浓重外交色彩的不违法之诉得到继承并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