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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北大学专业综合(行政法、民事诉讼法(不指定教材))之民事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公示催告

【答案】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只是用公示的方式,从程序上解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有关问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及时申报权利,并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使得申请人恢复票据上的权利。

2. 主张责任——证明责任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所承担的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的责任。

②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

(2)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前者是对案件事实的主张,属于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放弃主张,也可以行使主张,这是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后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就要承担证明不能的小利结果。

②主张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承担,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明责任则要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

3. 既判力与形成力

【答案】(1)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①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确定时,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否则是不能撤销或变更判决的。

②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2)形成力,是指形成判决具有的变更或消灭现存法律关系的效力。例如解除或撤销合同,

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判决对合同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的法律效力。形成力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相比较,具有绝对效力,即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

4. 诉讼和解

【答案】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诉讼和解是审判程序的补充性、辅助性制度。其特点有:①和解程序的开始和和解协议的达成是仟意的。是否自行和解,以及是否接受和解方案,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②诉讼和解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交流、协商以及决定是否接受和解方案的一个过程。

5. 证明责任的分配

【答案】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研究证明责任分配,需注意下列问题:①证明责任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 ②证明责任与当事人所处的诉讼地位无关,是按照主张权利还是否认权利的标准分配; ③证明责任是脱离每一具体诉讼而抽象分配的。

6. 申请执行时效

【答案】申请执行时效,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执行债权进行保护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简答题

7. 如何认识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答案】(1)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含义

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具有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①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确定时,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否则是不能撤销或变更判决的。

②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2)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是指判决对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拘束力的问题,既判力是对后诉的拘束,实际上是对后诉诉讼标的的拘束。

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原则是:

a. 对终局判决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未经裁判的法律关系不发生判决的既判力。

即使法院已作出中间判决,对该判决的法律关系也不产生既判力。

b. 判决对已经裁判的原告在言词辩论程序中所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既判力。既判力的发生以言词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础,对言词辩论终结后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发生既判力。

c. 既判力不及于判决的理由。法院的裁判只限于诉讼标的,既判力只能及于该诉讼标的。 d. 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的事实以及法律效果没有既判力。

②既判力客观范围适用的例外情形

通常认为,并非只要提出抵消的主张,作为抵消根据的法律关系就一定有既判力。只有作为抵消根据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经法院裁判并载于判决主文中,才具有既判力(这种判断就本案来讲,属于抗辩的事实或判决的理由,并非本案直接判决的诉讼标的)。

③既判力应限于主张抵消的数额,是指既判力的效力不得超过本诉请求的金额。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后发损害赔偿请求

后发损害赔偿请求,是指在前诉判决中没有被认定,而在后诉中受害人提出的基于伤害后遗症的赔偿请求。这种场合,前诉请求是被特定的,所以前诉的判决对后诉的请求没有既判力。

8.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答案】(1)诉讼保全的含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诉讼保全的条件①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其判决生效以后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所以不得适用也没有必要适用财产保全。②有保全的必要,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9.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逾期不举证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分别是什么?

【答案】举证期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1)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设定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为了促使当事人遵守已确定的举证期限,因为如果不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规定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将变得毫无约束力。《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为2012年修订新增的内容,规定了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法院不采纳该证据,另一种是虽然采纳该证据,但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者罚款。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逾期举证的一方还应负担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费用,并赔偿对方当事人由此而扩大的直接损失。

(2)逾期不举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