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0505诉讼法学专业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目录
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0505诉讼法学专业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一) . .... 2
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0505诉讼法学专业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二) . .. 13
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0505诉讼法学专业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三) . .. 22
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0505诉讼法学专业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四) . .. 31
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0505诉讼法学专业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五) . .. 40
一、概念题
1. 先予执行
【答案】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的意义在于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从而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2. 起诉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讲,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均会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与进行。
3. 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而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诉讼承担,也称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诉讼承担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它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不同于法定的诉讼担当。如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则由其继承人参加到诉讼过程中承担诉讼权利与义务。
(2)二者的区别:
诉讼担当人实施诉讼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他人的委托,为他人的权利或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并且只能通过法律明确赋予其诉讼担当人的地位让其实施诉讼,以实现实体法所确定的利益
①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担当发生于诉讼开始之前,因为法律规定或者他人委托,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行使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承担发生于诉讼过程中,承担人参与到诉讼过程承担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②二者发生的根据不同。诉讼担当人实施诉讼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他人的委托,为他人的权利或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并且只能通过法律明确赋予其诉讼担当人的地位让其实施诉讼,以实现实体法所确定的利益;诉讼承担则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而发生当事人变更,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而发生当事人变更。
4. 特殊司法协助
【答案】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机关的裁决。特殊司法协助的条件为:①两国之间必须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特殊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进行。②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③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需附有被请求国的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5. 重审与再审
【答案】(1)重审与再审的含义
①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②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重审与再审的区别
①针对的判决不同。再审是针对发现错误的已生效判决的一种救济方式; 重审是对上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法,是针对未生效判决的。
②合议庭组成不同。再审中,原审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审是二审或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判决性质不同。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可以上诉的判决,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而重审的判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6. 证明标准
【答案】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的真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不至于因为对证明标准估计过低而在证据明显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同时也不至于由于对证明标准估计过高而在证据己经具备的情况下迟迟不敢起诉。对于法官来说,只有明确了证明标准,才能够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以之去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才能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允证据。
二、简答题
7. 试诉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并分别举例说明。
【答案】(1)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带证明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是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它与举证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还是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都可能提出本证。
(2)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可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简介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明方般强于间接证据,运用它来认定案件事实也较为便捷。问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但也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一方面可以用来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对案件事实起辅助性的证明作用; 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
(3)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原始事实的证据,是第一手证据资料; 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因而其可靠性和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中间环节,在复制、转述的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息衰减或失真,与原始证据相比,其证明力较弱。
8. 对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简单评析。
【答案】(1)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的财产保全和诉中的财产保全。
(2)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我国法律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
在立法中设置并在诉讼实践中依法适用财产保全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给付判决作出并依法生效以后能够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并以此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财产保全程序的意义之所在。反之,如果没有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