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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财经大学国际商务硕士434国际商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国际贸易实务考研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履约保证书

【答案】履约保证书(履约保函)是指招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即成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承诺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 以确保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履约。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履约保函的总金额。

2. 加工贸易

【答案】按通常的解释,加工贸易是指一国的企业利用自己的设备和生产能力,对来自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进行加工、制造或装配,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外的贸易做法。

加工贸易可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后者在我国又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二者的共同点是“两头在外”,即原料来自国外,成品又销往国外。

3. 拒付

【答案】拒

付也称退票,指持票人的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

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

此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

时,也称拒付。

4. 仲裁协议

【答案】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或争议双方达成的有关解决彼此争议的一种书面协议。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

的一项仲裁条款

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5. 独家代理

【答案】独家代理 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是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其中,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托其他代理人。

6. 海运提单

【答案】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它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

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可见海运提单是各种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

二、简答题

7.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紧迫的和不可避免的。

(2)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的紧急、合理的措施。

(3)共同海损必须是主动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

(4)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即只有最终避免了船、货的全损,共同海损才能成立。

8. 什么叫品质公差?其规定办法有哪些?其作用如何?

【答案】(1)品质公差的含义

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在国际上公认的合理误差范围内。

(2)品质公差的规定办法

为了明确起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如订明:“尺码或重量允许有±3%〜5%的合理公差”。对于某些难以用数字或科学方法表示的,则采取“合理差异”这种笼统的规定办法。例如:“质地、颜色允许有合理差异”。但是,应当指出的是,采用此种规定办法,应当特别慎重,因为,何谓“合理差异”,可能因理解不一而引起争议。

(3)品质公差的作用

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算作违约。

9. 出口销售业务中的独家代理与独家经销的关键区别是什么?

【答案】出口销售业务中的独家代理与独家经销的关键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独家代理中代理商与供货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独家经销中经销商与供货商之间是买卖关系。

(2)独家代理中供货商要给代理商一定佣金用以鼓励代理商的销售行为,而供货商不会给予独家经销商佣金。

(3)独家代理人要对出口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代理协议中会规定一个最低销售额;经销商对于出口合同的履行不承担责任。

10.什么叫OCP 条款?采用此条款有何作用?

【答案】(1)0CP 条款的含义

是的缩写,译作“陆路共通点”,是用来说明海上运输目的地

的术语。所谓“陆路共通点”,是指美国西海岸有陆路交通工具与内陆区域相连通的港口。美国内陆区域,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即除紧临太平洋的美国西部九个州以外,其以东地区均为适用0CP 的地区范围。0CP 的运输过程,就是远东地区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海运到美国西部港口(旧金山、

西雅图或者洛杉矶)卸货,再通过陆路交通(主要是铁路)向东运至指定的内陆地区。

(2)采用0CP 条款的作用

OCP 费率是太平洋航运公会为争取运往美国内陆地区的货物途经美国两海岸港口转运而制定的一个比直达美国西海岸港口更低的费率。按0CP 运输条款规定,凡是经过美国西海岸港口转往上述内陆地区的货物,如按0CP 条款运输,就可享受比一般直达西海岸港口更为优惠的内陆运输费率,一般约低相反方向,凡从美国内陆地区启运经西海岸港口装船出口的货物,同样可按0CP 运输条款办理,可享受比通常运费较低的优惠海运运费。

11.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港和目的港有哪些规定办法?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1)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办法

在买卖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通常有以下三种:

①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如,装运港:上海;目的港:伦敦。 ②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如装运港:新港/上海;大连/青岛/上海。目的港:伦敦/利物浦。

③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办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如CIF 伦敦选择港汉堡或鹿特丹,或者CIF 伦敦/汉堡/鹿特丹;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即最后交货则选择地中海的一个主要港口为目的港。

(2)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①在出口业务中,对国内装运港的规定,一般以接近货源地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宜,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和费用水平。

②在进口业务中,对国内目的港的规定,原则上应选择以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对外贸易港口为最合理,但根据我国目前港口的条件,为避免港口到船集中而造成堵塞现象或签约时目的港尚难确定,在进口合同中,也可酌情规定为“中国口岸”。

12.我国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什么?

【答案】在对我国出口商品确定成交价格时,需要注意贯彻以下三项原则:

(1)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

国际市场价格是以商品的国际价值为基础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它是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是确定出口商品价格的客观依据。因此,我国对外成交的价格,一般都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来确定。

(2)要结合国别、地区政策作价

为了使外贸配合外交,在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同时,也可适当考虑国别、地区政策,即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约定按比较优惠的价格成交。

(3)要结合购销意图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