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财经大学社会保障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论社会保障立法理念及其演变。
【答案】(1)社会保障立法理念
一种先进制度的建立,除了有高度发展的经济基础之外,还必须有先进理念的指导。在西方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除了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决定因素外,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先进理论及其思想,都对其产生过巨大的作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一些既是经济学家又是思想家的学者们,往往通过对社会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研究,为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一些方法论的指导。
(2)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演变
透过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及其制度100多年发展的轨迹,即从19世纪的放任主义到贸易保护主义; 从20世纪上半叶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到20世纪末的新自由主义; 从20世纪50-70年代产生的中间道路的理论,到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90年代末期,西方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第三条道路”的实践,直至英国首相布莱尔《第三条道路》一书的出版在欧美国家所引起的轰动,无不充分地证明了先进理论及其思想与社会保障法血与肉的关系。所以,当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否成为一个国家各面发展的标尺的时候,先进理念的传播和指引就显得十分重要。具体来讲社会保障立法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①第一阶段,从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初始年代(1883一1909年)
这个阶段是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步阶段。继德国首倡劳工保险立法之后,一批欧洲国家以及少数美洲和大洋洲国家开始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立法首先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开始的,它是密切服务于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的; 同时,相邻国家间的倡导和示范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除了德国首先制定劳工保险法在世界上产生了重大影响以外,这个阶段值得重视的另一件事是工伤事故赔偿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民法中侵权行为法适用责任原则有一个逐渐的发展过程。
②第二阶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19101939年前后)
这个阶段是社会保障制度在各大洲普遍建立并获得很大发展的时期。日本于1911年制订了《工伤保险法》,这是亚洲最早的社会保障立法,也是1919年以前亚洲唯一的一项社会保障立法。日本于1922年又制订了《疾病保险法》。东南亚和南亚的一些国家于20年代开始立法。
比利时早在1901年即在根特市实行失业保险制度。随后,法国于1903年、挪威于1906年、丹麦于1907年开始仿效实行这种制度。以后由于经济危机越来越严重,失业大军人数猛增,比利时式的以工会力量为主的失业保险制度己不能适应客观需要,于是,遂有强制性立法的出现。
美国在19世纪末期,工业生产跃居世界首位。对于社会保障立法,美国传统的认识与英、德
等欧洲国家不同。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并非完美无缺,历经多次修改,人们仍然对某些内容抱有不同见解因而争论不休,但不可否认,这个法律的施行,确实给美国社会带来繁荣、昌盛和稳定。这个法在资本主义世界的社会保障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③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直到现在(1940年以来)
社会保障制度继续在非、亚、美、大洋洲普及和发展。以开始社会保障立法的年代计算,40年代22个国家,50年代21个,60年代以后25个,共68个国家。其中,非洲、亚洲各23个,美洲11个,大洋洲9个,欧洲2个。东欧除阿尔巴尼亚以外,各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均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以前,但在_次大战后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以后,它们的劳动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以苏联为榜样,有很大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在保护劳动合法权益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福利国家的建立是这个阶段世界范围内的大事。英国于1897年制定《劳工赔偿法令》,确立了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后又陆续推出了《工伤保险法》(1906年)、《老年保险法》(1908年)等,另外还有一些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设施。总之,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从实施范围之广泛还是所含内容之丰富来说,都己具有相当规模。
1942年底英国政府发表题为《社会保险及有关的服务》的社会保障报告,这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报告以消除贫困、疾病、肮脏、愚昧和怠惰懒散五大社会病害为目标,制定了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全面的社会保障计划。这个报告提出了一些具有革命性的观点之后,英国政府按照贝弗里奇的设计,于1946-1948年间通过并实施了一整套社会保障法规,于1948年宣告建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继英国之后,北欧国家瑞典、丹麦、挪威以及其他西欧国家法国、联邦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等经济发达国家,纷纷按英国模式实施社会福利政策,建设自己的“福利国家”。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日本也在按“福利国家”的路子建设各自的社会保障制度。
2. 为什么要突出强调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
【答案】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目的均是为了赋予国民以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障权益。社会保障法制化是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的保证。社会保障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保障理想的重要基础和保证。社会保障法制化的价值包括两种:
(1)内在价值,即社会保障法所固有的价值。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内在价值可作如下解析: ①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公平与正义,通过法律的规定可以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
②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
(2)外在价值,即社会保障法所具有的相对于其他社会目标来说所具有的工具价值。具体表现在:
①法律对权利义务可以起到资源配置作用,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
②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规范、有序地运行。
3. 以德国为代表的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具有什么特点?
【答案】以德国为代表的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又称“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也被称为“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
(1)以劳动者为核心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2)强调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责任,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负担,以劳动者和雇主的社会保险缴费为主,国家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即个人和雇主投保,国家资助;
(3)这种模式重视社会保险中权利与义务的密切联系,强化自我保障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休现了效率原则;
(4)保险基金在成员间统筹使用,符合大数法则原理,体现了保险互助互济的宗旨。
4. 为什么工伤保险应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答案】工伤保险应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原因在于:
(1)工伤保险应实行差别费率的原因
实行差别费率的依据在于:各个企业、行业,生产操作要求不同,环境不同,地理布局不同,机器设备新旧不等,工人熟练程度和经验不等,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频率各不相同,如矿山采掘、建筑业、冶炼等行业,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属于高风险的行业,其缴纳保险费率的档次就相对较高,反之则低。
(2)工伤保险应实行浮动费率的原因
实行浮动费率制度的依据在于:
①要使得工伤保险费率经常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之中,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指标通常有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职业病发生频率、负伤严重率、千人死亡率及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率等的增减变化;
②浮动费率机制贯彻“奖罚”分明的原则,把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结合起来,使之良性互动。
二、论述题
5. 试述社会保障的经济效应及其主要表现。
【答案】社会保障的经济效应及其主要表现:
(1)社会保障的经济效应的理解
经济效益从其内涵与提高途径角度看,可分为潜在经济效益、资源配置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和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及管理经济效益。社会保障的经济效应就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潜在经济效益、资源配置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和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及管理经济效益。
(2)经济效应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
①社会保障为经济增长提供稀缺的人力资本社会报章制度可以调节劳动力的供给,提供人力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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