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同济大学857法学综合二(法理学、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学)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融资性租赁
【答案】融资租赁(Capital lease),又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他人出资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机器设备等标的物,然后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这些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是传统民法中信贷与租赁相结合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租赁业利用各自所长、互相渗透的结果。
2. 国际合作企业
【答案】国际合作企业,即合作经营企业(cooperative enterprise),是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外方和当地合作者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合作各方依法通过合作企业合同加以规定。
3. 关税减让原则
【答案】关税减让原则是WTO 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该原则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中心环节,其有助于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4. 支票
【答案】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支票上一定要有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委托、付款人名称、付款地、出票地及出票日期、出票人的签名、支票签发的金额小得超过付款到期日在银行存款账户上的金额。各国法律都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5. 代位求偿权
【答案】代位求偿权,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在赔付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多出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权的同时还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即使残存的货值大于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超出部分仍归保险公司所有。
6. ICSID
【答案】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的旨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心是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其法律行为能力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能力; ②取得和
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③起诉的能力。
7. 法律适用条款
【答案】法律适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指为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 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 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
8. Anti-Dumping Agreement
【答案】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即《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协议由三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的反倾销措施与行为。协议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 在发起和进行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审议认定以及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方面应遵循的程序。
二、简答题
9. 简论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
【答案】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惯例的一种,它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由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将其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这些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经当事人选择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1)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①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整理、编撰而成的贸易规则,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适用。
②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律效力。如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等法律都规定,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这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国内法效力;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与效力也得到充分肯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的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③国际贸易惯例多为任意性规范,由双方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而且可以排除或改变其中的部分规定。由此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协议”的性质,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具有拘束力。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但‘自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贸易规则,并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法律效力。
(2)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①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明确具体,形式简练,有利于买卖双方提高订约效率,降低订约成本。
②国际贸易惯例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可以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国际贸易惯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可以克服国际贸易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
④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为任意性规范,可以较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有利于提高履约率和贸易争端的解决。
⑤国际贸易惯例弥补了国际贸易法律的不足,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10.简述国际买卖合同预期违约的含义和特点。
【答案】(1)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预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行动中判断出来。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①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②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当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即在买方有先期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 在卖方先期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停止付款。
此外,当事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①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②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③假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2)预期违约的特点
①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②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③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④预期违约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11.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仲裁裁决的效力与1958年《纽约公约》的裁决有什么不同?
【答案】(1)概念
①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根据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该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中心是根据《华盛顿公约》设立的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
②《纽约公约》由联合国主持制定,1958年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故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共16条。其主要规定是:a. 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当事各方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b. 除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外,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与执行该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c. 公约规定了各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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