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801国际法专业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关联企业
【答案】关联企业,又称联属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在上述力一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以及同受母公司或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都属于联属企业的范畴。
2. Plurilateral Agreements
【答案】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Agreements , PTAS ),又称世界贸易组织的复边贸易协定,是指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4的四个协议,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对于接受复边协定的成员,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予以适用,对于不接受复边协定的成员,协定中有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对其没有拘束力。随着《农产品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国际牛肉协定》和《国际奶制品协定》已于1997年废除。
3. Market-maker-rule
【答案】Market-maker-rule ,即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4. WTO
【答案】世界贸易组织(WTO ,是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发展而成立的正式国际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世贸组织的职能,概括说来,是为世贸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同机构的框架,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等。我国己于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5. 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 ),亦称航程租船合同、定程租船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常见形式,指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它属于运输合同,不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
6. 汇票
【答案】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银行发出的信用凭证,信用级别较高。后者是商业机构发出的信用凭证,信用级别不如银行汇票。
二、简答题
7. 简述《TRIMS 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案】《TRIMS 协议》由序言、正文和附录组成。其正文部分共有9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例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通知与过渡安排、透明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磋商与争端解决和货物贸易委员会的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并将所禁止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解释性清单”规定在附录中。
(1)适用范围
根据《TRIMS 协议》第1条的规定,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TRIMS 协议》并非涉及所有的投资措施,而仅关注那些可能会“对贸易产生限制或不利影响”的投资措施。
(2)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
《TRIMS 协议》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将关于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问题作为其核心内容。依其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不损害《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任何成员方均小得实施与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小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依《TRIMS 协议》附录的解释性清单,与GATT 1994
第3条国民待遇义务不相符的《TRIMS 协议》包括国内法或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予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利益所必需的措施,且该措施: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原产于国内或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量的范围内。
②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是各国对外贸易管制中的一种非关税措施,通常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规定在特定时期内对某一类产品只能进口一定数量或价值。依《TRIMS 协议》附录的解释性清单,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相符的《TRIMS 协议》,包括国内法或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予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利益所必需的措施,且该措施:a. 普遍限制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 b. 通过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可归因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 c. 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无论是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当地产品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
(3)例外规定
上述原则和规定的适用存在着一定的例外。根据《TRIMS 协议》第3条的规定,凡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规定的例外均应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各项规定。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贸易、开发和财政方面的特殊
需要,《TRIMS 协议》第4条就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投资措施方面履行国民待遇义务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作了例外规定。据此,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应有权暂时背离上述关于投资措施方面的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此等背离只是“暂时”的,其持续的时间应当结合《TRIMS 协议》有关过渡安排的规定来确定。
8.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
【答案】(1)国际重复征税及国际重叠征税的含义
①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②国际重叠征税是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2)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
①征税对象不同。国际重复征税的征税对象是对同一个纳税人而征收的税,国际重叠征税是对不同的纳税人征收的税。
②征税的税源不同。国际重复征税针对的是同一课税对象,不涉及税源,国际重叠征税针对的是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而言。
9. 试分析阐述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答案】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和法人是国内法的主体,但由十它们均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因而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私法主要是以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因而其主体也一般限于私人。
②调整对象不同
a.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b.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经济关系,不包括人身关系。
③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在这一点上,国际经济法也与国际私法有着显著的区别。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联系
①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含有国际因素。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都产生并存在于国际社会,其调整对象都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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