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617法学理论(含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监候
【答案】监候,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力一法。明清之时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和绞刑,斩、绞刑又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2. 刑名幕友
【答案】“刑名幕友”,是指在国家各政府部门、衙署中协助主管官员办理诉讼案件的人员,他们谙熟律例,又有司法经验。清朝的官员,绝大多数是通过“八股”式的科举考试而获得官职,对于国家的律法、刑名钱谷等具体事务并不熟悉,在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处理时,往往需要借助书吏和幕僚的帮助,因此,刑名幕友就成为一种重要的职业。刑名幕友受司法官员聘请代司法官员在幕后处理刑案,并以官员的名义代写判词、批语等其他司法文件。
3.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案】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的“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4. 条法事类
【答案】南宋在救、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救的基础上,将救、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条法事类是宋朝时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救、令、格、式、申明等。“申明”及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浮熙年间。当时因救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便将救令分类编排。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旧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的作用。
5. 咨议局
【答案】“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咨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咨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因此,咨议局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实际上只不过是清朝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6. 都察院
【答案】都察院是明朝的监察机关,由唐宋的御史台转变而来,长官为左都御使。在明代又称“风宪衙门”,其主要职权在于纠察官员的风纪问题,包括对其职务履行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弹勃和纠举。明朝沿袭元朝对御史台监察机关,并对职权进行了扩大设置,都察院有对司法监督的权力,包括参与会审、纠幼司法官员枉法裁判的行为、监督刑狱制度并检举冤狱。此外,都察院还向地方派出监察官员,即监察御史。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区,分派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根据皇帝的任命巡仿地方、代天子监理地方,权力非常大,能够弹幼地方官员,又能够对地方部分事务进行决断。
二、简答题
7. 汉代刑法原则与秦代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案】汉律关于定罪量刑原则,基本上沿袭秦制,但也有所变化。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方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两汉刑事责任年龄大体可以分为8岁以下80岁以上,7岁以下70岁以上,或者7岁以下80岁以上,10岁以下80岁以上。
(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小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3)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的自首称“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称为“先自告除其罪”。但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 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其罪。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的沼令,规定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员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以上几项法律原则,或秦律所无,或虽有但两汉时发展变化较大,而“亲亲得相首匿”,则是自汉代始入律条。
8. 请简要解释明代的职官选任制度。
【答案】明代的职官选任以科举制度为主体,同时有征辟、荐举和捐纳等方式。
(1)科举制度是职官选任的主要制度
科举制度即通过考试制度遴选人才。明代沿承隋唐创制的科举制度,并将其发展为思想控制的工具。其具体制度为:
①考试的内容是儒家四书五经,其内容解释以南宋开始形成的程朱理学为标准; 考生要求以特定的格式进行答题,即所谓的,’)又股文”。②科举分为三级考试,逐级通过考试的士子才能为官。这三级是省一级的乡试、京城举行的会试以及皇帝主持的殿试。
通过乡试的士子称为举人,有资格参与会试; 通过会试有资格进入殿试,殿试之后,通过考试的士子分为三甲,即三个等级:一甲即前三名,分别为状元、榜眼和探花; 二、三甲的人数若干人,分别为赐进士出身和赐同进士出身; 这三甲一般统称为“进士”,有资格被授予官职。这是读书人认为的为官之正途。
③从明太祖时期开始规定,科举每三年举行一次。明代的大部分官员都以这种方式选任。
(2)征辟、荐举以及捐纳方式同时适用
①征辟是指皇帝在通常的考试制度之外,以其他的考核形式对特定的人予以征用、委以官职,这种制度从汉代以来就一直存在,保证皇帝对官员人事的控制权,这是一种选任官员的非常措施。
②荐举制度在明朝虽然也适用,但由于明朝设置“奸党罪”,防止臣下为了结党营私而推荐私人,所以对荐举下属的官员和被荐举人之间实行一种“连带”责任制度。如果荐举得当,荐举人可以获得奖赏,否则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官员选任制度一般是对已经获得官员资格的人进行具体官职授予以及官位升迁时适用。
③捐纳指的是通过财产购买官爵,这是国家扩大财政收入的一种措施; 这种官员往往为通过正式科举方式入仕的官员所不齿。
9. 请简要陈述清政府对工商贸易发展的管理政策。
【答案】清朝为了保证农业发展,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发展,在对工商贸易发展的政策方面也采取了部分相对宽松的政策。
(1)废除对于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身份歧视政策。
清朝废除了明朝的匠户制度,不再无偿役使手工业者,并且不再将其作为半奴隶阶层和平民区分对待,而在身份上一体对待。
(2)强化国家对于市场秩序的管理。
国家设置各种市场监管措施,禁止哄抬物价等非法交易,如设置牙行等官府认证的中介机关进行交易监察。
(3)仍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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