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617法学理论(含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三法司会审

【答案】“三法司会审”是指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二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汉代以廷尉、御史中7J}和间隶校尉三个机关为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正式文件。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于((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共分七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等。

3. 三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明清两朝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次的制度。

4. 诬告反坐

【答案】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 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5. 刑名幕友

【答案】“刑名幕友”,是指在国家各政府部门、衙署中协助主管官员办理诉讼案件的人员,他们谙熟律例,又有司法经验。清朝的官员,绝大多数是通过“八股”式的科举考试而获得官职,对于国家的律法、刑名钱谷等具体事务并不熟悉,在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处理时,往往需要借助书吏和幕僚的帮助,因此,刑名幕友就成为一种重要的职业。刑名幕友受司法官员聘请代司法官员在幕后处理刑案,并以官员的名义代写判词、批语等其他司法文件。

6. 疑众

【答案】疑众是商代五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罪名:“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即违禁而作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浮巧蛊惑人心;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疑众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伪狡诈、巧言令色、以虚伪的言辞进行狡辩,蛊惑人心; 二是宣扬违法的理论蛊惑人心; 三是纵容非法言行; “假于鬼神、时日、卜策以疑众”,即假借神鬼之说或宗教仪式进行蛊惑人心,逆悖礼制。疑众罪的刑罚是死刑。

二、简答题

7. 汉代刑法原则与秦代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案】汉律关于定罪量刑原则,基本上沿袭秦制,但也有所变化。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方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两汉刑事责任年龄大体可以分为8岁以下80岁以上,7岁以下70岁以上,或者7岁以下80岁以上,10岁以下80岁以上。

(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小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3)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的自首称“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称为“先自告除其罪”。但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 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其罪。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的沼令,规定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员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以上几项法律原则,或秦律所无,或虽有但两汉时发展变化较大,而“亲亲得相首匿”,则是自汉代始入律条。

8. 请简要论述秦朝法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答案】秦朝作为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一方面体现出过渡时期不完备的特点,另一方面,由于受到法家指导思想的影响,为封建后世王朝中央集权体制开创了先河。

(1)秦朝作为封建土朝,其法律仍有较重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残余,主要表现在刑罚体系方面,仍保留了大量残忍的肉刑。

(2)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和后世王朝相比,宗法制精神相对淡薄,但又有矫枉过正之嫌,完全否定了宗法制大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超出了当时中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

(3)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立法涉及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讲求“万事皆有法式”,尤其行政管理方面吏治和经济管理法规发达,构成其法律内容上的特色,也对后世封建国家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做法产生了影响。

(4)全面贯彻法家思想,“一断于法”,用法律的权威打破宗法等级身份特权,只突出君主一人的权威,确立中央集权、君主集权的体制。

(5)强调重刑主义和刑罚的威慑主义。总体来讲,秦朝作为一个开创性的王朝,其作为封建法律制度是处于初创时期,仍有较大的奴隶制残留,这种过渡色彩是由其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另一方面,其开创的法律制度体例,为后世王朝所继承,对中华法系封建法制的形成有十分重要的奠基意义。

9. 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1)背景

1935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人们通常称这部刑法为“新刑法”。此法分两编,总则编分12章,99条,分则编分35章,258条,共计357条。从具体内容来看,它与1928年《刑法》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

(2)主要内容包括:①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的稳定,并对“首谋者”从重打击。新刑法分则第一章首先规定“内乱罪”。“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这就是说,一切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政治集团,尤其是工农群众的革命行为都要被判刑坐牢直至杀头。

②关于维护“国交”方面的条款

“妨害国交罪”规定:“私与外国战斗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友邦元首犯故意杀人罪者,处死刑,本条之未遂罪罚之。”新《刑法》的这些规定主要指的是对外国元首的“故意伤害”以及“伤害”等罪,但由于国民党政府的对外妥协,所以,即使是反帝爱国的思想,也成了新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③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统治秩序的条款

保护私有财产权和整个统治秩序,是这部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新刑法分则对危害私人财产权的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就有12章,占分则全部35章的三分之一以上,它涉及社会经济秩序的各个方面。这些有关经济“犯罪”中列举的被“侵犯”的客体,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最主要的是指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财产,然后才是一般人民群众的财产。

④继承封建主义的法律传统

继承封建的法律原则,主要表现在:其一,维护家庭的等级尊卑关系,巩固以父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统治; 其二,保护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新刑法甚至对强奸妇女和幼女的犯罪行为,也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⑤确立“保安处分”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彻底消灭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在新刑法中仿效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列